甘肃平凉,一离异女子相亲认识一男子并怀孕后,要求男子先将婚前财产赠与给自己再结婚。男子拒绝后提出分手。可女子终止妊娠后却要求补偿10万。被拒绝后女子从男子家中取走4万。告上法庭后,一审判定是补偿款无需返还,但二审却有不同意见。
··:甘肃平凉中院·
38岁的李先生一直独自生活,离婚后孩子归前妻抚养。他的生活虽然过得比较单调,但是他也渐渐习惯了。几年过去了,他的生活似乎又重新开始,但是他的内心却始终感到空虚。
去年·份时,李先生的朋友介绍了一位同是离异单身的梁女士给他认识。梁女士比他小两岁,看上去很温柔,给人一种很舒适的感觉。
两人第一次见面时约在一个咖啡店,梁女士介绍自己的情况时,有些不好意思地告诉李先生说自己连交房租都没钱。李先生听了之后,二话不说就给了梁女士1万元,这让梁女士感到有些意外。
梁女士感觉这个人挺大方的,而且介绍人说李先生之所以离婚是前妻的问题,于是梁女士尝试与其交往。之后他们的生活过得越来越亲密,但是李先生的内心还是有点担心,毕竟他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
不久后,梁女士找到了工作,但是她的收入还不够支付生活费用。李先生再次给了梁女士1万元,希望她能够度过难关。梁女士感激不已,
不久后,梁女士确认怀孕。李先生听到这个消息后感到很开心,并表示想尽快结婚。可梁女士却说自己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除了领证外,她还想李先生给她与孩子一个保障,将婚前财产全部赠与给她。
李先生听后第一反应就是凭什么?两人不欢而散后,梁女士决定到医院做终止妊娠手术。
梁女士住院期间,李先生全程陪同照顾并承担所有费用。事后李先生觉得两人连最起码的信任都没有,肯定不合适,为了避免再离婚,李先生提出分手。
可谁曾想,提出分手当天晚上,梁女士与其父亲就上门找李先生理论,并以身心都受到损害为由,要求李先生赔偿10万元,否则这事没完。
李先生一开始时明确表示拒绝,可父女俩在家中大吵大闹,李先生一气之下,说自己现在只剩下4万元积蓄,根本没有能力支付所谓的补偿金。
可父女俩离开后,李先生才发现梁女士在收拾个人物品离开时,将放在家里的4万元现金拿走了。
李先生随即报警,可父女俩均不承认。一气之下,李先生收集证据将梁女士及其父亲,告上法庭。
李先生在法庭上主张称:首先,虽然两人均不承认拿走了4万元,但当时的介绍人和另一个证人均证实,事后梁女士的父亲曾亲口承认,女儿分手后一共获取了6万元,且两人均出庭作证并有录音证据。
其次,本人是以与梁女士缔结婚姻为目的,才给支付2万元的。即具有彩礼性质,应当返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最后,当时只是说只有4万,并非答应补偿4万,因此梁女士拿走其钱财,属于不当得利,亦应当返还。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一审法院认可李先生提交的证据并认定梁女士拿走了4万元。但法院只支持返还2万元彩礼,另外4万 元是补偿,即法院认为李先生是自愿补偿后反悔了。
也就是说,如果一审判决生效的话,梁女士只需返还2万元彩礼即可。但双方均不服,一起提出上诉。
李先生上诉意见与一审一致,主张返还6万。但梁女士主张自己因做了手术,精神受到打击太大,患上重度抑郁,且主张证人是因当时没收到介绍费作伪证、当初是李先生逼迫其放弃怀孕的。
梁女士上诉意见很明确,她没拿那4万元、2万是赠与并非彩礼,李先生应当要支付其补偿金10万元。
也就是说,梁女士不仅不想还钱,还要李先生再赔偿其因做手术给其带来的身心损害补偿款10万元。
可二审法院却认为:
第一,梁女士提交其患上重度抑郁症的鉴定报告,没有医院的盖章,以及其不能提交证据证明两位证人作伪证,所以其主张不成立。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庭审时双方均承认两次都是基于梁女士没有能力交房租的情况下,分别支付1万元的。因此,这2万元属于自愿赠与,并非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三,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梁女士拿了4万元,但未能证明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梁女士取得这4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属不当得利。
综上,二审法院改判梁女士需返还不当得利4万元。
有网友认为,既然两审法院都认定梁女士拿走了那4万元,李先生可以再报警了,这是盗窃。您怎么看?
用户11xxx02
动不动自愿?哪来的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