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宁,一男子开网约车搭载同村离异女子后,对其展开追求并为其花费1.3万元。追求一年多无果后,男子又支付400元让女子为其介绍对象。可添加好友后,对方却要求男子先向其购买100斤柚子,其才同意见面。男子觉得当了冤大头,于是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8700元,但法院却判不用还。
(来源:广东兴宁市人民法院)
刘先生出生于1980年,同年人都已经结婚生子。可其还处于单身状态,心里压力很大,迫切找到合适的结婚对象,但怠于社交圈子有限,一直未能如愿。
刘女士出生于1984年,早年与丈夫结婚生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离婚后刘女士在当地务工。
前年春节期间,刘女士打车出行时,认识从事网约车工作的刘先生。两人在车上交谈时,刘先生得知刘女士是同村村民,倍感亲切,并与其深入交谈。
两人聊天过程中,刘先生表示自己是未婚,并请求刘女士为其介绍合适结婚对象,且承诺事成后,会支付其介绍费3000元,以表谢意!
刘女士当时一口就答应了,且还明确告知其系离异。刘先生听后,暗自窃喜,并对刘女士展开追求。
在此期间,刘先生陆续向刘女士转账、送礼物,加上消费共用了约13108元,其中包括以结婚为目的,生一个女儿为愿望的转账款约8700元;节日问候红包、两人共同消费款共约4408元。
在整个交往过程中,双方关系一直模棱两可。有次去景区看表演后,已是晚上21时许,刘先生要求在山顶住酒店,但刘女士却要求回其弟弟家居住。
在另一个景区见面时,刘先生声称其想生个女儿,如果刘女士同意,其每月支付1000元,但刘女士却说其还有个儿子,要每月转3000元,供其上大学。
至此,刘先生觉得刘女士是为了钱,之后便让刘女士给其介绍对象,刘女士便给了刘先生一个微信号。
为了表示感谢,刘先生又给刘女士转了400元。与对方互加好友后,刘先生主动邀约对方吃饭。可对方却要求刘先生先从其那里购买100斤柚子才同意。
至此,刘先生完全确定刘女士就是为了钱,要求彻底分手,并要求返还转账款项,但刘女士却不同意。
刘先生多次讨要无果后,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遂以其实施赠与行为是有附加条件的为由,于去年底将刘女士告上法庭,主张应当返还赠与款8700元。
但刘女士却说:其从来没有开口要钱,是刘先生主动要求给的,刚开始其也一直拒绝,后来刘先生不断通过微信转账付款,甚至购买礼物送上门放下就走,其明确说不需要东西,但刘先生强行放到其家中,现在这些礼物均已转送他人,不可能去要回来。
法院受理此案后,先尝试让双方调解处理此事,但双方均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日给出以下审理意见:
首先,双方对转账金额、没有亲密接触过、转账款中没有任何备注均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其次,根据在案证据以及双方的陈述,法院确认本案是赠与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即现刘先生为追求刘女士多次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刘女士也接受了款项,表明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刘女士承认接受了该赠与。
最后,民法典第663条明确规定,有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具体到本案中,刘先生要求刘女士退还8700元,实际上是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但从其提供的证据来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先生的赠与行为是以双方确立恋爱关系或者婚约关系为前提的,故其对刘女士的赠与行为属于一般赠与,并未附带任何条件,
因此,刘先生在追求不成的情况下,要求返还赠与财产,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的情形,且刘先生的赠与行为发生在一年之前甚至两年。即使符合申请撤销的条件,也应在赠与行为发生后一年内申请撤销,即刘先生的主张超过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综上,法院以刘先生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其诉求,且判定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有网友认为,刘女士对刘先生没意思就要明说,千万不要一边接受别人的恩惠,又一边变着法子拒绝老实人。这样做人不厚道,也很容易出大事!
也有网友认为,刘先生加个好友就给了400元,要求见面还被要求购买100斤柚子,这也太过分了吧?
还有网友认为,刘女士居然还收了“转手费”?一分钱不还,这多少有点说不过去吧!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