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男子耗资39000元,买了一处180平方的农村宅基地。20年后,政府将该房子拆迁,男子分得一套120平的楼房,和45万元补偿款。怎料,原房主知道后,居然说曾经的协议无效,楼房和补偿款都是他的。双方多次沟通无果,最终闹上法庭,法院判决结果令人意外。
·案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年前,孙某和爱人一直在外租房住,每天起早贪黑辛苦打拼,只为能早点买房安家。
某天,他听说刘某想要将自家房屋出售,于是急忙前去询问协商。
刘某所出售的房子,是他跟村里申请的宅基地所盖的新房,因需要去外地做生意,手中的资金不足,所以要把新盖好的房子卖掉,筹集做生意的资金。
孙某和爱人听到这个消息之后,来到刘某家中,与刘某商量房子出售的事宜。
孙某和家人一直在外租房多年,他很想买一套房子,刚好手里有些钱,又听说刘某的房子要出售,所以急切想要购买刘某的房子。
因为刘某的房子是一个新宅基地,又是新盖好的房子。虽然没有装修,但是孙某觉得毛坯房更好,这样在买房之后,就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风格装修房子。
最终双方协商之后,孙某以3.9万元的价格,将刘某180平的农村自建房买下。
因为孙某不是本村人,所以没有办法将房子过户。最终刘某的房子,虽然以3.9万元卖给了孙某,但是房子并没有过户,依旧在刘某名下。
对此孙某并没有太在意,他觉得有了这套房子,自家孩子就可以在附近学校上学,这就已经足够了。
最终二人私下签了一份协议,刘某将房子以3.8万元卖给孙某。
但谁都没想到,这套房子在20年后竟然被政府拆迁,最终引发了一场纠纷。
孙某买下房子后,将房子装修了一番,就带着家人住了进去,这一住就是20年。孙某也从一个年轻小伙子,变成了一个中年老男人。
20年后,全国各地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大变化,孙某居住的村庄,也被政府规划集体拆迁改造。
虽然孙某不是本地人,但他在村里住了20多年,村里的人都知道,他当年花了很多钱买了本村人的房子,所以在村里集体拆迁的时候,村委会也给孙某购买的房子,开具了拆迁证明。
手续办好后,孙某用180平的房子换得了,一套120平的楼房,和45万元的拆迁补偿款。
在一切看似非常顺利的时候,在外生活多年的刘某突然回村了,他回到村里之后,第一时间赶到了村里的拆迁办。
进门后就大吵大闹,扬言孙某拆迁的房子本是他的,他要求拆迁办将房子和补偿款都给他。
不知原因的拆迁办,被刘某的无理取闹搞得一头雾水,因为他们已经将房屋的补偿款,和房子都给了孙某。
于是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告知刘某,如果他们二人之间有纠纷,可以去法院起诉打官司。
事后,村委会多次将刘某和孙某叫到一起协商解决此事,但在多次协商之后,并没有协商出满意的结果。
刘某坚称,当年的协议是无效的,他必须要得到村里拆迁给的房子和补偿款。
对此村委会也很无语,他们觉得刘某有点不通事理,在多次帮二人协商无果后,索性不再管了。
之后刘某为了得到拆迁补偿的款项和房子,一气之下将孙某告上法庭,他主张20年前,二人签下的协议无效,要求孙某将120平的楼房,和45万元补偿款全部给他。
经审理法院判决:孙某占180平自建房的90%份额,刘某占10%。
将拆迁换得的120平的房子折成市场价,与45万补偿款加起来的总额,分给刘某10%。
1、孙某因不是本村人,买房子时没能过户,双方私下签订的协议是否是无效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抵押、租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是不可以出售、转卖的,但20年前双方在卖房子的时候,都不懂法。所以孙某才会在没有过户的情况下,只签订了一份协议,就将刘某的房子买下,所以双方私下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
2、孙某花3.9万元买下房子后,房子拆迁给的补偿,也应该归孙某所有。
《物权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被征收或者回收后,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安置。
刘某曾经把房子卖了,获得了生意资金,现在房子拆迁之后,又想获得房子赔偿的120平房子和45万元。
孙某花3.5万元购买房子后居住了20年,已经是该房子的所有权人。房子拆迁后,所有的拆迁补偿,也都应该归孙某所有。
3、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买卖的,所以双方都有错。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刘某既然在20年将房子以3.9万元卖给了孙某,就应该信守承诺,不能出尔反尔。
法院判决:孙某占自建房90%的份额,刘某占10%。·文中皆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hello佑
都判了,还讨论什么
海阔天空
人无诚信,会遭雷劈,这种小人肯定没好下场
一个有态度的人
可以,把卖房子得钱做生意赚的也返还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