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大学毕业后就与某大公司老板同居并怀孕。可女子要求登记结婚时,老板却只同意签协议并承诺孩子出生后每月抚养费22万元。可事后女子才发现,原来老板在此之前还有过两个孩子和两个女友,且二人也有几乎一样的协议。三人得知真相后,组团将老板告上法庭,索要各自孩子抚养费。
(来源:都市时报、上海法制报)
女子艾某刚走出大学校园,就认识了某大公司的老板贺某。当时艾某正在找工作,贺某主动给予不少帮助,但艾某觉得这么成功优秀的成功人士,肯定是很花心的,更重要的是,到这个年纪肯定是有家室的。因此,艾某虽然接受帮助,但始终保持距离。
经过多次接触后,非常有社会经验的贺某似乎看出了艾某的顾虑,于是主动告知艾某,其是单身状态。
虽然艾某一开始时也有所怀疑,但其见贺某长期一个人,且也没听身边人说其有家庭的事,于是其开始慢慢放下戒备心,并同意与贺某确定恋爱关系。
两人确定关系后,贺某就让艾某搬过来与其同居生活。艾某当时沉浸在幸福的喜悦中,马上就答应了。
同居不久后,艾某怀孕了,其想要这个孩子,于是主动要求贺某与其登记结婚,给其一个名份。
虽然贺某没有说不要孩子,但其声称其暂时不方便登记结婚,但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给艾某保障。
艾某刚踏入社会,不懂贺某说的是真是假,但其想着贺某那么大的老板,且还有协议在手,就同意了。
协议内容大意为:贺某承诺孩子出生后,其每个月给孩子22万元抚养费,并与艾某登记结婚。
拿到协议后,艾某安心养胎并憧憬未来的幸福生活。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艾某还没高兴几天,就有一名叫冰某的女子,主动联系其说“贺某还有孩子”。
艾某第一反应就是骗子,可当冰某出示一份笔迹一样、内容除了抚养费数额和女方名字不一样的协议后,艾某开始相信冰某说的话,并决定与其见面。
见到冰某后,艾某才知道冰某手上原来有两份协议。两份协议的内容是:贺某一共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00万元给冰某。但支付100万元后就未再支付。
也就是说,在认识艾某之前,贺某就与冰某在一起过且还育有一孩子,但贺某与二人均没有登记结婚。
得知真相后,艾某感觉天都要塌下来了。可之后更让其绝望的是,二人在核对贺某行踪等信息的过程中,又发现在二人之前,贺某还有一个孩子及其母亲真某。即女子真某还排在冰某、艾某之前的。
随后冰某、艾某结伴与一起去找真某说明情况,这时真某也掏出一份几乎是一样的协议。真某还表示,贺某不仅没有按照协议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还向其借走了100万元,声称要用于公司经营周转。
也就是说,真某比艾某、贺某还惨,不仅被骗生下孩子、一分钱没得到,还被借走了100万元积蓄。
三人商议过后,决定组团请律师,将贺某告上法庭。
可当得知谎言已经被拆破后,贺某也不再伪装了,且还摆烂说,自己没能力支付那么高的抚养费,请求法院判定其每个月只给每个孩子500元抚养费。
那么贺某的主张合理么?最终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虽然贺某没有与真某、冰某、艾某等3人登记结婚,所以不构成重婚罪、也不构成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但3份亲子鉴定报告均证实其与3个孩子有血缘关系,且贺某也承认三个孩子都是他的。因此,即便是非婚生子,贺某对三个孩子也有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其实这就是真某、冰某、艾某等3人,为什么可以在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将贺某告上法庭的法律依据。
其次,对于孩子的抚养费具体是多少,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父母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根据父母的实际收入和当地生活水平标准等酌情判定。即有能力的父母,判定多给点,都是合理的。
但是,本案却不一样!本案是双方之前已经协商好的,且有协议证明真某、冰某、艾某等3人的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在有亲子鉴定报告证实贺某与3个孩子有血缘关系、贺某对三个孩子均有抚养法定义务的情况下,真某、冰某、艾某等3人各自手上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就是3人能否打赢这场官司的关键。
最后,民法典第143条明确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证明3份协议都是贺某亲笔书写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本身对3个孩子均有法定抚养义务,因此,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3份协议均合法有效。
据此,法院判定贺某分别支付冰某、真某抚养费200万元、100万元;并按月支付艾某抚养费22万元。
敌敌畏
真是有钱呐
朦龙
风流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