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发现小区流动停车位被一辆电动车霸占后,将电动车挪开并将自己的车子停在该停车位上。可谁曾想,电动车车主发现后,用自己的机动车挡在停车位面前十天时间,不让男子的车子开走。事后物业公司证实,停车位是流动停车位。
(来源:小莉帮忙)
娄先生是当地某旧小区的业主,名下有一辆机动车。
事发当天,娄先生回家时比较晚,在小区转了一圈后,其发现只有一个停有一辆电动车的停车位。
由于小区已经明确规定,小区内所有停车位都是流动的,且不允许用电动车等其他物体霸占停车位。
所以娄先生当时下车将停在停车位上的电动车推开,并将自己的机动车倒车入库,停进该停车位上。
可谁曾想,娄先生次日来取车时却发现,停车位的前面被一辆机动车堵住了。之后,娄先生找来物业公司处理此事,物业公司也认为娄先生是占理的。
可该业主却声称,这个车位他已经停了四五年了,所以应当由他来停,还声称娄先生造成其经济损失。
车子被堵十天后,娄先生向记者求助。记者向物业公司了解情况后,物业负责人证实小区所有停车位都是流动的,且不允许业主用电动车来霸占停车位。
一开始时,该业主还想为自己的行为狡辩一下。但经记者说法明理后,该业主最终同意挪车解决此事。
网友们表示:“为什么不报警处理?这妥妥的寻衅滋事!”、“这事就这么算了?堵了十天对娄先生造成的损失不应该承担吗?”、“拿自己的车,24小时去堵别人的车,这种做法就是典型的两败俱伤做法!”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小区停车位,只要不是业主出钱另外购买的,一般情况下,都是业主共有公共面积所建造的。
关于这一点,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得很清楚,即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既然是业主共有的面积,那就不存在谁使用了多久就归谁使用这个说法,且法律也明确表示不支持的。
其次,如果业主长期将自己的车子正常停在小区的停车位上,只要车主按时缴纳管理费,法律并不会干涉。但是,别人车子正常停在停车位上,你用自己的车子去堵住别人的车子,那就构成民事侵权。
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简而言之,连续10天封堵车辆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侵权,娄先生有权主张排除妨害并索赔因无法使用车辆而产生的通勤费用等,且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从法律上讲,车主使用自己的合法财产(机动车)是社会正常生活秩序,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这种秩序,尤其是无事生非、随意破坏这种秩序的行为,治安法将其评价为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当然,邻里之间发生的纠纷,除非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经多次劝说仍然拒不改正的,才会进行处罚。
有网友认为,都是小区业主,双方是邻居关系,能和平处理此事,是最好的结果,没必要直接报警处理。不然的话,双方的梁子就结下了。您怎么看?
随意
对违法行为零容忍,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