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9旬老人育有4个子女,可老伴去世后,4个子女却因父母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纠纷。事后4个子女均无人愿意再去照顾年迈的母亲,导致卧病在床的母亲晚上上厕所时,只能从床边提前搭好的一块木板滑到地上,才能艰难解决上厕所这个难题!
(来源:第一帮帮团)
陈阿婆今年已是9旬高龄,且已经失去生活能力,长期卧病在床,就连上厕所都需要别人帮忙。
陈阿婆育有4个子女,分别是大女儿、二女儿、三儿子、四儿子。陈阿婆的老伴早年时已因病去世。
老伴去世后,老房子给了4儿子、老伴留有20万元现金。但4儿子声称,房子当年是他出钱建造的,所以并不是“给”了他,本来就是属于他的。
而这20万现金,大女儿、二女儿、四儿子都说给了三儿子,主要是用于照顾陈阿婆所需,每月3千元。
但三儿子坚称,这20万元,父亲当年是给4姐弟每人5万元,父亲当年之所以会这样做,主要是怕他以后陈阿婆要用到钱时,他不拿出来。现在他已经照顾陈阿婆3年时间了,是时候轮到其他3姐弟照顾了。但大女儿、二女儿、四儿子均否认三儿子的说法。
现在的情况是,二女儿照顾了陈阿婆21天后,就不愿意再照顾了,期间,4儿子晚上会过来轮班。
可现在4姐弟均不愿意再照顾陈阿婆。为了解决陈阿婆上厕所的问题,子女们在陈阿婆睡觉的床边搭了一块木板。晚上陈阿婆要上厕所,只能从床板上滑下来,然后再艰难的去上厕所。总之就是过得很惨!
网友们非常无语的表示:人们都说养儿防老!看看这4个所谓的子女的做法。当年将这20万元交给养老院的话,陈阿婆也不至于这个下场!可悲、可叹!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如果这20万元是陈阿婆夫妻共同财产,不论他们决定给谁、决定不给谁,都是他们的权利。即父母在世时给子女钱财,民法上不叫继承,叫赠与!
注意!赠与有附加条件的,赠与人是可以撤销的!
民法典第663条明确规定,有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也就是说,如果赠与这20万的前提条件是要照顾陈阿婆,那么不论哪个子女或者全部子女都表示接受赠与,子女就要履行赠与义务,否则,陈阿婆就可以将这20万元要回来。但要在一年内行使该权利!
其次,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子女照顾没有生活能力的父母,天经地义,且是法定义务,谁也不能例外!即便没有获得父母的赠与款,也不能免除!
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明确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再强调一遍!赡养没有生活能力的父母,从情理上讲,是天经地义的!从法律上讲,这是为人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没有赠与财产等原因,都不能免除这个义务,否则,那就只能是法庭上见了!
最后,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对于如何正确履行赡养义务。有一本法律专门为此作出明确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简而言之,成年子女赡养父母,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付出那么简单,还要定期带上自己的子女、配偶去看望自己的父母,给年迈父母精神上的慰藉,且子女的配偶也有协助子女履行的义务。
有网友表示,既然4个子女这样做,那陈阿婆就告上法庭,先收回这20万,然后再到养老院去,且养老院的支出,也让4个子女平摊!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