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一男子因对车位分配不满意,一气之下,直接买下一个靠墙角的子母车位,并找来工人准备将车位建造成一间仓库。目前,物业已经要求男子停工并要求其限期内拆除。有网友表示:“自己花钱买的,物业这也要管?”那么物业的要求合理么?
(来源:大风新闻等)
陈先生(化名)在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子。房子是去年10月份时,才交付业主使用的。
而小区的车位则是今年元宵节时才分配的。但对于车位的分配方案,业主们对此表示质疑。比如说,190号的业主,车位却被分配到400编号的停车位。
也就是说,190编号房子的业主,以后每天停车后要走比较远的一段路,才能乘坐电梯回到家中。
据了解,这个楼盘以前至少卖5、6千每平方米,但现在已经降价到4千元左右,目前已经基本卖完了。
陈先生当时因没有分配到合适的停车位,一气之下,直接买了个子母车位,一共花费了9万元。
可谁曾想,陈先生近日却找来工人,用砌墙到停车场顶部的方式,将属于其所有的子母车位围了起来。
现场视频显示,该子母停车位靠墙角处,一面墙上留有进出的一扇门,且很快就可以完成封堵工作。
据该小区的另一业主反映称,估计是陈先生对分配车位不满意才为之的。目前,已经处于停工状态。
物业公司表示,已责令陈先生停工,且会要求其限期拆除违建。物业公司还表示,事发前他们不知情,陈先生也没有报备、即便报备也肯定不会同意的。但物业公司则声称怀疑陈先生是想建来当仓库的。
有一条被很多网友点赞的评论称:“业主自己花钱买的停车位,凭什么限制使用?物业有权管么?”
从法律上讲,物业公司确实有权管这种行为且有义务去制止,但物业公司并没有执法权。具体而言:
首先,有买过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业主,现在可以翻开当时的合同看一下。这种合同购买的,只是使用权,且合同约定的用途也仅限于日常停车使用。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简而言之,仅从合同的角度来说,陈先生买车位后只能用来停车,否则就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
其次,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第46条同时还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具体而言,违反法律规定的建筑物,俗称为违建。在小区内发生的,作为有管理职责的物业公司有权及时予以制止,并应当向主管行政部门报告此行为。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有义务制止陈先生的违建行为,且制止后有义务向主管部门报告。即物业公司只能及时制止并报告此事,其确实没有执法的权限。
最后,《南充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许可、或者已取得城乡规划许可但未按许可内容建设的行为和建筑物、构筑物。
第16条规定,违法建设属本条例第13条、第15条以外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简而言之,陈先生没有报建并获得批准,就擅自将子母车位建造成仓库,属于违建。主管部门会先责令其限期将其拆除,逾期拒不执行的,就会被强拆。
最后,如果陈先生对停车位分配方案有异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来表达自己的诉求。比如说,联合其他业主一起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等方式,来表达诉求。
总而言之,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任何人违法的理由,否则,绝对是得不偿失的!甚至可能会被处罚!
克虏伯大帝
物业就是城市毒瘤
quer008
这个确实不允许
笑看人生
物业是个什么东西,衣这么一大堆法保护物业公司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