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损了!”辽宁沈阳,一男子早上出门上班时,发现爱车的4个车轮被偷了3,取而代之的竟然是“砖头”。嫌疑人:家里有个闲置的,所以只偷了3个!
·案例·:观察者网·
奇葩事情年年有,但是今年好像特别多,相信谁都不希望奇葩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近日,一个不太贪心的贼,所做之事引起了大家的热议,很多网友留言称:虽然损,但还不至于太损!
王某的私家车每天在下班后,都会将车停在楼下的车位内,年复一年,日复一日,没有出现过任何差错。
可这天王某早上收拾好准备去上班,当他来到自己车辆前时,眼前的一幕让他不敢相信,他围着车辆转了三圈,才敢相信这是自己的车。
王某看到爱车的4个车轮只剩下了一个,取而代之的竟然是砖头,王某看到眼前的一幕,气的差点犯了心脏病。
心想这是哪个缺德的贼大半夜来偷车轮,4个车轮偷走3还给剩一个。冷静下来之后,王某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希望警方可以帮他找到偷车轮的贼。
当地警方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经过现场的监控画面,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侯某,并通过监控线索一路追寻,找到了侯某的住处成功将其抓获。
候某归案后供述称:因为马上就要冬天了,随着天气越来越冷,他就想给自家车辆换成雪地轮胎。但又担心换轮胎时会伤到轮毂,偶然间发现路边的车辆,竟然和自己的车辆轮毂是相同型号的,于是心生一计,趁着夜色将这辆车上的轮毂偷走了。
当民警问到侯某为什么只偷3个剩1个时,侯某称自己家里有一个闲置的车轮,所以只偷了3个,剩下一个没偷。
侯某的话让民警哭笑不得,你说他贪心吧,他还给车主剩上一个,你说他不贪吧,他一辆车上偷走三个车辆,只顾着自己了,从来没想过车主剩一个轮胎该怎么走。
最终,当地警方依法行政拘留侯某10日,并将3个被盗轮胎如数追回,还给了被害人王某。
很多网友在完这个案件后,纷纷留言称:侯某是个讲究人!偷三个留一个,这难道就是手下留情吗?
普法时刻,对于此事,我们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侯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侯某为了方便自己,将他人的车轮偷走的行为,将他人物品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
2、侯某是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侯某是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有准确的判断和掌控。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偷盗,还放任为之,属于自己主动追求的行为,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3、侯某的行为涉嫌盗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侯某因冬季想给自己的车辆换轮胎,所以将王某停放在路边,和自己车轮胎同型号的轮胎偷走。侯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他人财物,最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4、本案提醒:日常生活中,这些奇葩案例时有发生,老话说的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想要什么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用自己的钱去完成,而不是将他让物品,占为己有,来满足自己的一己私欲,这种行为一旦构成盗窃,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处罚。·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