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一男子支付5万元定金后,与4S店签订合同约定其将以931873元的价格

酵子说军事 2024-05-31 09:47:22

海南海口,一男子支付5万元定金后,与4S店签订合同约定其将以931873元的价格购买一辆雷克萨斯GX550。合同还约定5月10日提车。可男子支付定金后,当天下午,4S店就说要加价10万元才能提车。被拒绝后,4S店又在未经男子同意的情况下,将定金原路退回。男子讨要说法被拒后,向市监局举报。

(来源:蓬勃新闻)

王先生与朋友到雷克萨斯4S店看车时,看中了一辆GX550。但销售却说没有现车,要提前预订才行。

经过多轮商议后,王先生与销售员议定价格为931873元,但王先生应当先支付5万元定金,提车时间约定为5月10日。双方还为此签订了合同。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王先生签完合同并给4S店支付了5万定金后的当天下午,销售员却打电话和王先生说要加价10万元,才能提车。

才隔了半天时间,销售就说要加价10%,王先生自然不会同意。但4S店却又在未经王先生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5万元定金原路退回给了王先生。

王先生当然不服,于是到4S店讨要说法。

可4S店女负责人见王先生要用手机录视频取证,却态度嚣张的说:“那不谈了!那就法律上见吧!”

4S店毫无诚信可言,王先生为避免日后对方又不认账,他想录视频取证,我们是可以理解的,但该女负责人不仅不接受,态度还这么嚣张!

王先生讨要说法无果后,向当地市监局举报。

市监局工作人员到场处理后,4S店的女负责人对他们的行为给出以下理由:

第一,合同是销售工作人员和王先生谈的,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且合同上没有4S店的公章。

第二,双方签的只是意向书,并非正式合同。

第三,4S店并非是坐地起价,而是有增值服务的。

但对于女负责人的说法,市监局工作人员和王先生及其朋友当场反驳称:

其一,合同是在4S店内签的,销售是穿着工作服、代表4S店履行职务的,属于表见代理。

民法典第172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其二,所谓增值服务,清单呢?为什么之前不说?

其三,如果只是意向书,为什么要收定金?定金的法律意义在哪里?且合同上明确约定,王先生违约,定金是不退不赔的,为什么只约束买家?

1、通过双方的对话中,女负责人事后没有再对合同进行辩解以及“表见代理”这条法律规定来判断,双方的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即合同对双方有约束力。

2、从法律上讲,只要定金不超过标物价值的20%,就受法律保护,且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587条同时还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简而言之,王先生交付定金后,因其原因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4S店可以不退定金;反之,4S店就要给王先生支付两倍定金来作为对其的赔偿。

3、按照4S店女负责人的说法,其是以为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的方式来收取这10万元的。但其却没有提前明确告知,且也没有在店内公示,面对市监局工作人员的质疑时,女负责人承认还没有制订出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价格法第13条同时还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也就是说,现在几乎是可以确认4S店实施了没有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因此,其应当受到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有网友认为,对于不讲诚信的商家,这种处罚力度是不够的,必须以欺诈要求其退一赔三!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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