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8旬老人沿街乞讨时,一女子自称因自己没钱所以心情不好,当街就扇了老人几个耳光。路过群众实在看下去了,当场与其理论。可该女子不仅不觉得自己有错,还声称自己打老人也是为了老人好,希望老人被打后可以去找份工作养活自己。
(来源:小政视频、顶端新闻)
现场视频显示,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女子当街扇老人耳光并教训老人时,在现场打扫卫生的保洁阿姨实在看不下去了,当场指责女子的行为并说道“我看你说话就觉得恶心,快点叫警察来!”
另一路过女群众见状也怒斥该女子称“打老人算什么本事?”可谁曾想,女子非常不服气并大声说道“我有什么本事?”俨然摆出一副要打人的样子。
还有几名热心男群众则堵住女子,并情绪激动指责该女子说道:“连老人都打!还从那边一直追打到这边来!人家都那么大年纪了,你还是人吗?”
女子见围观的人越来越多,知道自己惹众怒了,于是赶紧为自己辩解称,自己是因没钱给老人,所以心情不好,“一时冲动”而已。
但是,对于女子这种说法,现场群众并不买账。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将女子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据现场目击者称,确实是女子亲口承认“因心情不好才打老人的!”且该女子的行为,当时已惹众怒了!
网友们气愤的表示,隔着屏幕都让人觉得可恨!又没人强迫你给钱,凭什么打人啊?还美其名曰为老人好?这是什么逻辑啊!必须严惩不贷!
其实从法律上讲,老人向路过群众乞讨,群众出于善心,愿意给老人一点零钱,是属于自愿赠与行为。再说严谨点,这是属于自愿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总而言之,赠与行为必须要赠与人自愿的。即女子可以选择给,也可以选择不给,这要看她个人意愿,没有人可以强求她,但她也不能因不给就打老人。
注意!打人分为故意殴打他人和随意殴打他人两种情形。前者是指因矛盾纠纷而实施报复行为;后者则属于无事生非、没有任何理由随意殴打他人的。
虽然两者都是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害的后果,但在没有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情况,定性则不一样。
即属于故意殴打他人的,一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殴打他人的,最高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500-1000元罚款。
“随意”则应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的寻衅滋事定性处罚,当然,处罚标准是一样的。即情节较重的,也是处10-15日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中,老人根本没有与女子发生纠纷,女子却因自己心情不好,随意殴打他人,其主观故意就是属于无事生非的,因此其行为属于寻衅滋事。
另外,从民法上讲,不论公安机关最终对女子怎么定性处罚,其当街殴打了老人,这是不争事实,有视频为证、现场也有不少目击者,因此其还应当承担老人因被打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换句话说,女子不愿意赠与是她的权利,但其殴打老人并造成老人身体受到损害,其就应当承担赔偿的义务。即后者轮不到她拒绝,这是其赔偿的义务!
最后,尊老敬老、乐于助人是中华传统美德!女子可以没有美德,但不能缺德到动手打人,否则就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且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其当街殴打8旬老人的理由!大家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