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一男子与三个朋友饭后相约打麻将时,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并被公安机关处以

酵子说军事 2024-06-02 10:33:51

北京丰台,一男子与三个朋友饭后相约打麻将时,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可事后男子不服,并以是亲友打牌且是抽水打牌,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为由,两次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来源:北京第二中院)

事情发生在去年2月份。事发当天晚上19时许,何先生与朋友刘某、陈某、柏某聚餐结束后,又前往附近台球厅并在其中一个房间内,一起打牌。

晚上21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热心群众举报称,有人聚众赌博。民警赶到现场处置后,发现何先生的台面上有白色筹码8个、黑色筹码8个;刘某有白色筹码12个、黑色筹码9个、红色筹码1个;陈某有白色筹码5个、黑色筹码3个、红色筹码3个;柏某有白色筹码6个、黑色筹码2个、红色筹码4个。

随后办案民警将上述筹码等赌博用具,以及何先生等4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

何先生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称:打牌前每个人面前分别放有三种2个红色、8个白色、10个黑色等三种颜色的筹码。其中红色代表500元一个、白色代表100元一个;黑色代表20元一个。即每人2000元。

民警还从其他3人处证实,4人打的是长沙麻将,玩10块的,胡牌20元、自摸20元、点炮20元,没有翻番,约定时间结算离开。但谁胡牌了牌就要一个黑色20元筹码当做水钱,供结算房费时使用。

民警根据4人的陈述以及何先生当时所剩筹码(筹码8个、黑色筹码8个)减去其2000元底钱,认定输了1040元,且认定4人均构成赌博,并对何先生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后,何先生不服,遂提出行政复议,被驳回后,何先生还是不服,并又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何先生在法庭上主张称:

第一,其询问笔录记载的事实并非案件的客观事实,其在并未细看询问笔录内容的情况下签字确认了询问笔录,该笔录所记载的“为了赢钱”“不使用现金,都使用筹码结算,最后微信结账”“同桌之间微信转账”等内容均非其本人所述。

第二,其主观上没有赌博故意,仅是亲友相聚,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娱乐;客观上其没有实施赌博的行为,其与亲友打麻将并非以盈利为目的,现场所用筹码仅是证明输赢的工具,作用是结算支付房费。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9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赌博,公安机关对其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

可公安机关却不认可何先生的说法,并反驳称:

首先,何先生的笔录是其本人陈述并签名确认的,即便其本人不承认,但另外三人均承认,且现场查处到筹码等赌博用具,均可以证实何先生赌博事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其次,目前没有证据证明4人是亲属关系,且即便现场没有现金,也可以认定4人的赌资为各2000元。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和第6条规定,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牌或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在棋牌室内赌博,个人赌资1千元以上的;应认定为赌博赌资较大的情节。

也就是说,在棋牌室等公共场所打牌的,一般以1000元赌博作为处罚的起点,且是以“底”来计算。即不论输赢,打牌前的原始筹码就是当事人的赌资。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陈某、柏某均承认每人的底筹码为2000元,属于上述赌资较大的情节。

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元-3000元罚款。

据此,公安机关认为,其一方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何先生的所有诉求,并判定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现场没有赌资,但何先生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属于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情形,至于赌博结束后赌资是否支付房费结算并不影响赌博行为的定性。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何先生的诉求,且何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也支持一审观点。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最后,春节将至!亲朋好友之间的聚会在所难免,但笔者提醒大家的是,与亲朋好友社交时务必要选择合法的方式,平安快乐欢度春节!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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