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一女子除夕夜在家燃放烟花时,刚点燃烟花,就突然爆炸导致女子的眼睛被炸伤

酵子说军事 2024-06-02 10:32:04

云南昆明,一女子除夕夜在家燃放烟花时,刚点燃烟花,就突然爆炸导致女子的眼睛被炸伤。后经鉴定,造成女子七级伤残。事后女子将厂家和经销商告上法庭,索赔46万元。但厂家却以女子点错引线、质量不存在问题为由反驳。法院最终却这样判。

(来源:云南昆明盘龙区法院)

24岁的孟女士刚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不到一年时间。去年年二十六,孟女士返乡准备与家人欢度春节时,想着今年用自己的工资去买烟花在除夕时燃放,庆祝自己参加工作之余,也寓意辞旧迎新。

孟女士来到镇上某爆竹店后,挑选了一款尺寸比较大的烟花,事后孟女士将该烟花存放在其家中。

大年三十晚上19时许,孟女士与家人高高兴兴的吃完团圆饭,决定将存放在家中的烟花,搬到家门口处,准备燃放,其家人则纷纷搬出手机准备拍视频。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孟女士刚点着烟花的引线,烟花瞬间爆炸,将孟女士的眼睛等身体部位炸伤。

随后孟女士的家属立即将其送往附近医院接受治疗,为此,孟女士住院治疗了10天,花费2.9万元。

事后孟女士申请司法鉴定,并鉴定其为七级伤残。

䓥到鉴定报告后,孟女士将烟花制造商及经销商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失费、伤残赔偿金在内的所有经济损失共计46万元。

孟女士在法庭上主张称:

第一,支付记录可以证明其与经销商存在合同关系,且产品说明书可以证明烟花是厂家生产的产品。

第二,家人准备发朋友圈前拍到现场视频等证据,可以证明其系因燃放烟花被炸伤眼睛造成伤残的。

第三,同批次烟花信息载明消费类别为个人燃放类;燃放者要求为年满18周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四,其燃放的烟花存在引线短不符合标准、存在低炸、急炸等质量缺陷。

厂家答辩称:

其一,案涉烟花是私人定制、组合烟花“套餐系列”产品,是由多款同类组合烟花产品同时一起连接后进行燃放的产品,该款产品顶端都有专用连接接头。

其二、这款产品不建议单个燃放,销售商来我厂私下定制时,我厂已声明了这一点,并且对单个燃放须注意事项都予以说明。

其三、孟女士购买烟花时,经销商应该没有按照厂家的提示,告知孟女士燃放时必须注意的事项。

其四、烟花开箱后都有燃放说明,要远离人群、建筑物50米外燃放,并按烟花标识进行操作点火,且烟燃放提示标识都非常明显(“点火引线”标签下安装有绿色安全点火引线)。

其五、孟女士受伤真正原因是在点火时,没有在标有“点火引线”处点燃绿色引线(绿色引线点燃后有8-12秒时间才能发射效果),而是在“点火引线”处上端接头处(红色塑料壳)点燃了隐藏在塑料壳内的引线。在红色塑料壳内的引线是“0”秒速度引线,点燃后会瞬间发射烟花效果,所以才导致孟女士没有时间避让而受的伤。

其六、烟花燃放后,发射筒完好无损,整体无炸裂破损迹象,所以不存在缺陷性质量问题。

且法院对烟花是否存在产品缺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表示因案涉烟花已经燃放、不满足鉴定检测条件,作退鉴处理。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有质量问题。

经销商则答辩称:其具有销售烟花爆竹的相关资质,在销售烟花爆竹给孟女士时,已经跟其交代了相关的燃放要求,其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推定过错原则。即厂家和经销商不能举证烟花是没有质量问题的,那么厂商和经销商均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中:

首先,厂家作为生产者,其无法举证证明烟花的生产日期、合格证明以及是否在保质期内,其提供的检验报告并非涉案烟花的检验报告。即厂家无法举证证明涉案烟花为质量合格产品,就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据此,法院认定厂家承担50%的责任。

其次,经销商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烟花系合格产品,亦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告知孟女士,组合类烟花燃放注意事项,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

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再次,从孟女士提交的其燃放烟花的现场视频可以看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燃放烟花时未选择空旷、人流较小的地方,而是在人群密集、建筑物密集的居民区进行燃放,且其与烟花没有达到安全距离,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应承担40%的责任。

最后,此次事故系意外,无人能预料,且孟女士自身存在过错,因此不支持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的诉求。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核减经济损失为38万元。即厂家应当赔偿19万、经销商应赔偿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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