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一男子得知向当地主管部门举报销售过期食品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会有奖励

酵子说军事 2024-06-02 10:31:52

山东济南,一男子得知向当地主管部门举报销售过期食品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会有奖励后,主动举报当地某大型连锁超市销售一袋过期面包。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超市被罚款5万元,男子却只获得2毛钱的奖金。男子觉得被耍了,于是两次告上法庭。

(来源:山东济南中院)

贾先生通过当地宣传海报,得知向当地主管部门举报销售过期食品,只要查证属实并对商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举报者就会有奖励后,一直在留意此事。

事发当天,贾先生与家人到某大型连锁超市购物时,无意中发现一袋面包已经超过保质期几天时间。

当时贾先生心里咯噔了一下,还以为自己看错了,家人比对并确认属实后,贾先生买单离开,并立即与主管部门取得了联系、向其提交了所有证据。

举报完成后,贾先生回家上网查了一下,超市这种行为的后果以及对应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148条还规定,消费者购买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可主张经营者退一赔十,10倍赔偿金1000元起付。

也就是说,不论超市所销售的过期食品价值多少钱,5万元是起步罚款,消费者至少可以获得1000元赔偿金。事后主管部门也确实对超市处罚款5万元。

主管部门将处罚结果告知贾先生后,就给其递过去几张表格,并让其如实填写,声称要为其申请奖励。

贾先生填完表格后心想,10倍赔偿金都有1000元、超市被罚款5万元,按照10%的奖励也有5000元。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主管部门的奖励申请批下来后,结果却只有2毛钱。贾先生得知后都快要气炸了,于是立即前往主管部门咨询到底是怎么回事?

工作人员向贾先生解释说,他说的没错,确实是奖励的10%,但标的不是罚款金额,而是货值的10%。

《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照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

据此,工作人员和贾先生说,2块钱一袋的过期面包,按照10%的奖励来计算,确实是2毛钱。

贾先生听到工作人员的答复后,仔细对照了《奖励办法》的条文,事后还用手机上网查了一下。结果证实了工作人员的说法,但贾先生还是想不通。

贾先生知道工作人员也是按章办事,再找他们也没用,于是决定找法院评评理、讨个说法。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据此,贾先生拿着举报时的证据和只奖励了2毛钱的证据,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按照10%罚款奖励。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与贾先生有利害关系,其有权提起诉讼,但其诉求于法无据,而主管部门适用规范性文件准确,故驳回其诉求。

一审败诉后,贾先生还是不服气,并开始上网查找相对应的法律依据,最终被他找到了,并提起上诉。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也就是说,虽然不能按照罚款的比例来要求主管部门兑换承诺支付奖励,但根据上述有“兜底”2000元奖励的规定来讲,比起2毛钱还是多了1999.8元的。

那么贾先生的诉求,最终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都是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谁的法律效力更高一点的问题,且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的适用准则。

但是,本案是行政诉讼,被告主管部门所实施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应当遵循有利于相对人原则,本案应当选择更有利于相对人的结果。

也就是说,当两个同等级别的规范性文件,一个规定奖励2毛钱,一个奖励2000元时,根据有利于相对人原则,就应当选择对相对人更加有利的结果。

综上,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责令被告主管部门重新对贾先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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