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传媒公司女总经理要求与男友分手时,被男友殴打并被关在房间里。男友被取保候审后双方复合。女总经理再次要求分手时,男友因索要20万元分手费被拒绝,将女总经理的门牙都打断。案发当天凌晨,男友在KTV门口持砖头将女总经理砸死后,检察院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建议判处死刑。
(来源:椒点视频)
杨女士不仅人长得漂亮,且年轻有为,是一家传媒公司的女总经理。男子韩某是杨女士的男朋友。
韩某与杨女士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时,对杨女士实施殴打行为,事后还将杨女士反锁在屋内。
杨女士报警后,警方刑事立案调查并对其取保候审。
可之后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两人又冰释前嫌,重新在一起共同生活。但是,韩某很快就又打回原形。
杨女士再次提出分手时,韩某以自己在杨女士身上花了不少钱为由,索要20万元分手费。
杨女士及其弟弟等家人认为,韩某经常殴打杨女士,凭什么还要支付分手费呢?
多次为此发生争执后,韩某又再次殴打杨女士,并将其门牙打断,杨女士身体多处部位也被韩某打伤。
去年4月22日凌晨,杨女士在一家KTV门口被韩某持砖头不停砸其头部,导致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案发后,检察院确认,韩某手持砖头先是用宽的一面不停砸杨女士头部,后又用窄的一面砸其头部,直到血液溅到韩某身上时,其方才停手。因此,检察院认为韩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建议适用死刑。
可韩某在法庭上辩解称,其没有杀害杨女士的故意,其当时只是头脑混乱,才没有及时报警施救的。
韩某同时还声称,当时其身上只有20元,以为叫救护车20元肯定不够,才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的。
对于经济赔偿方面,韩某则表示想赔偿但没钱赔。
1、网友们的意见:
有网友认为,想不明白为什么杨女士长期被韩某殴打,还要和这个渣男复合,重新在一起呢?
也有网友认为,幼儿园小朋友都知道救护车接到求助电话后,是第一时间先救人的,不可能会因韩某身上只有20元就不施救的,韩某就是在狡辩!
还有网友认为,事实再次证明“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之分”,杨女士认为韩某会改过自新是不可能的!
2、那么检察院的建议,会被法院采纳么?
首先,只要行为人明知道其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发生,可其却仍然为之的,就可以认定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并以故意杀人罪追责。
具体到本案中,韩某是成年人,其应当明知用砖头不停砸向被害人头部、后脑勺等身体要害部位,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可其仍然为之,
且事后其并没有第一时间通过拨打急救电话等方式施救。即其主观上是追求和放任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因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
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次,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属于公诉权。
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2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建议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一般应当附有调查评估报告,或者附有委托调查函。
具体而言,检察院是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建议一般应当提出明确的建议。比如说写明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的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并说明理由和依据等。
简而言之,如果案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宣判前韩某仍没有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一般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也就是说,在韩某犯罪事实非常清楚的情况下,在法院宣判前,其仍然未能获得家属谅解,大概率就会被法院依法判处死刑。
最后,故意杀人罪是侵犯他人生命权的侵权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韩某的行为是刑事犯罪,因此,法院一般只支持判定赔偿丧葬费用的经济损失。
最后,本案具有警示作用!即女生遇到渣男施暴时,应当要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并坚决不要心软,尽量远离之,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