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一男子未携带驾驶证驾驶报废摩托车上路后,被交警扣车、罚款105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规定两年内不能重考。事后男子以违反“过罚相当”原则为由,告上法庭。一审男子败诉,二审法院以交警迟了21个月才处罚为由,改判交警败诉。但男子胜诉后还是未能拿回驾驶证,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云南玉溪中院)
刘先生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和E牌照摩托车驾驶证。
2008年时,刘先生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并登记在其本人名下、强制报废日期是2021年。
刘先生驾驶这辆摩托车出门去买菜时,偶遇交警查车,并被查出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交警当场作出扣车处理并对此立案调查。
交警确认摩托车已经到了强制报废日期后,对刘先生未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处50元罚款;对其驾驶报废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则作出罚款1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且注明两年内不得重考。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5条第1款第(9)项规定,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刘先生只是违法驾驶摩托车,可交警却将其机动车驾驶证都吊销了,且两年内还不准其重新取得。刘先生不服并以违反“过罚相当”原则为由,告上法庭。
交警举证称:
第一,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5条第6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警告或者20-50元罚款。
第二,上述条例第87条规定,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1千-2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据此,交警认为,刘先生具有未携带驾驶证、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两个违法行为,其对刘先生合并处1050元罚款、吊销其驾驶证、没收摩托车予以强制报废等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审法院认为:
其一,《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第5条第1款第11项: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第3款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案涉摩托车注册时间是2008年、使用年限为13年。因此交警认定刘先生驾驶报废摩托车上路是有事实依据的。
其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百-2千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并没有设定“吊销准驾车型”这一处罚种类,法律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均具有重大安全隐患及社会危害性,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处罚,不只是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也不应将一本驾驶证分割开来进行吊销。
因此,刘先生实施驾驶报废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就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即一审驳回刘先生的诉求。
刘先生在提出上诉时称:机动车驾驶证只有一本,但有很多准驾车型,属于驾驶人通过不同考试取得的不同行政许可,C1和E两种驾驶证知识和技能并不相同,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明文规定和授权交警可以吊销驾驶人名下所有准驾车型的许可,吊销驾驶证是否需要同时吊销全部的准驾车型的解释权应属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因此,交警所依据的意见和批复不具有法律授权的解释,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公安部的意见后,作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因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法律知识已不具备继续驾驶机动车的条件,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只是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规定,交警认为应当给予扣留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处理。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交警应当对此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具体到本案中,交警于2021年8月发现刘先生的违法行为,并于同日扣留涉案摩托车,但交警却于2023年5月才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1款第2项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综上,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交警的行政处罚决定轻微违法。也就是说,刘先生之所以能够胜诉并非法院认为交警不能吊销其驾驶证,而是交警21个月后才处罚,是超过了法定限期而已。且二审法院只是确认轻微违法,但没有撤销交警的处罚决定。
换而言之,打了两场官司后,虽然刘先生最终赢了官司,但其还是没能拿回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