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一司机驾驶一辆货车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发现车辆存在故障时,询问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汽修店维修价格。可工作人员报的价格实在太高。司机只能对外求助。可其他维修师傅前来维修时却被汽修店的老板没收维修工具,并被要求停止维修。双方为此还发生了争执,最终,维修师傅报警求助。
(来源:小强热线)
货车司机李师傅(化名)驾驶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突然发现车子有故障。为了确保安全,李师傅决定在前方的服务区,先停车进行检查。
可检查一遍后,李师傅自己无法发现问题,于是向服务区的汽修店求助,可工作人员的报价实在太离谱了,李师傅无法接受,只能另外再想办法解决。
事后李师傅电话联系上在高速公路附近经营汽车维修店的陈先生。得知李师傅的来意以及通过对方描述判断问题不大,且目的地又不远后,陈先生揽下了这单生意,并驾驶面包车前往李师傅所在服务区。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陈先生刚动手维修时,却冲过来一名身穿黑色外套的男子,要去没收陈先生的维修工具,并要求陈先生立即停止给货车进行维修。
现场视频显示,陈先生反抗后,该男子伸手去抓陈先生的上衣并扬言“你再甩一个试试!”
陈先生也不甘示弱:“你最好别动手哈,你再动手试试!你动我,我怎么修车?”
可该男子却又态度嚣张的说道“动你怎么了?动你怎么了?我不让你在这里修车!怎么了?”
陈先生随即质疑道:“我为什么不能修车?你是谁啊?”可该男子却理直气壮的说道:“这个点我承包的,我交了钱的,你下来,你走不走?你下来!”
陈先生称,其报警后,民警赶过来处理了此事。李师傅的车子其实就是小问题,一个螺丝松了,拧紧就好!他实际维修时间就在三至五分钟左右。
1、对于这件事情,网友们有不同的看法。有网友认为,既然对方给服务区交了入场费,如果个个都从外面找人维修,对男子来说,确实有点不公平!
但也有网友认为,要不是服务区的维修店漫天要价、趁火打劫,谁又会花时间在那里等其他人来救援呢?且陈先生过来维修是要产生高速公路通行费、油费等成本的。在这种成本的情况下,所报出来的价格与服务区的价格都能相差很多,可想而知,服务区的报价到底有多离谱了,不找他们维修很正常。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不论该男子与服务区是怎么签订的承包合同,只要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就会视为无效的。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再说具体点,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李师傅作为消费者,有权选择接受谁提供的服务。可该男子作为经营者不仅没有反省自身报价是否合理等问题,反而意图使用暴力等手段非法获取市场地位。其行为侵犯了货车司机李师傅的自主选择权。
也就是说,如果该男子与服务区的承包合同内容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条款的,就会因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的。
其次,治安管理法角度来说,该男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简而言之,陈先生有合法经营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去破坏社会正常的经营秩序,否则就构成寻衅滋事,应当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刑事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至于是否属于情节恶劣的,这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才能最终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昨天,上海一男子为了不让同行开服装店,对服装店进行打砸并殴打女店长,就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己经被警方刑拘。
刑法第293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有意见认为,如今是法制社会!该男子敢胆敢这样目无法纪,欺行霸市!而且看他理直气壮的样子,应该不止一次了!必须严惩不贷!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