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西,一男子向银行借款10万元后就没还过钱。合同到期后,银行将男子夫妻俩告上法庭。与此同时,男子的妻子也以近亲结婚为由,告上法庭,主张婚姻无效且获得法院支持。那么这种情况下,这笔贷款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么?法院最终这样判。
(来源:湖南湘西中院)
杨先生出生于1981年,张女士出生于1986年。两人于2014年8月登记结婚。
2022年5月份,杨先生向银行申请10万元贷款,并与银行签署《个人贷款面谈记录》;同日,银行与杨先生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最高借款本金额度为10万元,杨先生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但单笔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最高借款额度剩余使用期限(36个月)。
如杨先生不按期归还本息,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6.6%固定利率基础上,再加收50%确定。
杨先生妻子张女士向银行出具《借款人配偶授权委托书》,声明其知悉并同意杨先生该借款行为,承认上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即自愿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5月11日,银行向杨先生发放贷款共计10万元。截至2023年6月,杨先生、张女士尚欠银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罚息3164元。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674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据此, 银行将杨先生与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支付其10.3万元本息,并承担其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
通过银行的放款、起诉时间、及所计算的利息来判断,杨先生是借款后就没还过钱的。所以到期后银行为了止损,立马就起诉杨先生夫妻二人。
可银行万万没想到的是,法院还没宣判。张女士就以其与杨先生是近亲结婚为由,告上法庭,主张二人婚姻关系是无效的,且其诉求获得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据此,法院于2023年8月份时,判定二人的婚姻关系无效。
张女士与杨先生是什么亲戚关系,其应当是明知的,但其却要在这个时候来起诉并主张婚姻无效。其心思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那么其目的能得逞么?
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杨先生自愿与银行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第二,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杨先生发放借款10万元,履行了其合同义务,但杨先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系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张女士在《借款人配偶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承认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故银行主张二人偿还借款本金10万本金及利息、罚息,应予支持。
第四,银行主张其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律师费1万元,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据此,一审法院只判定二人支付银行10.3万元本息。
一审宣判后二人均不服并提出上诉称。
张女士上诉时称,该借款杨先生是用于个人挥霍,并没有用于家庭开支,且二人系近亲结婚,双方是属于无效婚姻,故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共同债务,其签字应属无效行为,故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杨先生上诉称,张女士是从外地赶回来办理的贷款,上午签完字下午就走了,过了几天贷款才发放到其本人账户,本人打牌用了,张女士不知道这笔借款,也没有使用过,不应当由其承担还款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是否属于二人的共同债务。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因此,即便二人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双方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并不因婚姻无效而终止,双方在基于同居而形成的财产关系中,既享有共同的财产权益,亦负有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其次,借款是发生在杨先生与张女士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前,二人的婚姻登记在借款发生时是真实有效的。银行也基于二人的婚姻关系,让张女士在《借款人配偶授权委托书》上签名,该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张女士为杨先生配偶,并承认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行为具有共同借款的性质,故无论二人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张女士均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最后,民法典第178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