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连女儿父亲的名字都不知道!”重庆,一女子与男子相恋一周后分手,事后女子怀孕了

酵子说军事 2024-06-04 10:50:34

“我连女儿父亲的名字都不知道!”重庆,一女子与男子相恋一周后分手,事后女子怀孕了但没有告知前男友并生下一个女儿。8年后女子觉得女儿需要父亲,可她连前男友的名字都忘记了,于是找记者求助。节目播出当晚,女儿的父亲主动联系了她…….

(来源:天天新闻630)

冯女士27岁时与相恋多年的男友分手。分手后冯女士非常伤心,可就在她最伤心难过时,陈先生(化名)却突然对她非常好,陪伴她度过最艰难的时刻。

冯女士听朋友说,忘记一段感情最好的方式,是重新开始另一段感情。冯女士见陈先生对自己很好,于是决定忘掉过去,试着与陈先生交往。

可事实上冯女士做不到,她还是忘不了前男友。更重要的是,她与陈先生相处几天后才发现两人的性格不合,最终两人仅做了七天恋人,就匆匆分手了。

两人分手没多久,冯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当时她非常纠结。自己不爱陈先生,但又很想生下孩子。

冯女士纠结了好久,最终她力排众议,在没有告知陈先生的情况下,决定生下来,以后自己独自抚养。

然而,冯女士这一次的决定又错了!她天真的以为孩子有母亲就足够了,结果女儿自打出生后,就经常绕不开需要父亲签名等各种各样的问题。

今年女儿已经8周岁、冯女士想通了,她不能这么自私,她要为女儿找到生父。可她现在连对方的名字都不知道,也不认识对方的朋友,于是就求助记者。

节目播出当天,女儿的父亲陈先生就主动联系上了冯女士。冯女士表示,陈先生现在的性格与当年一样,但她决定随缘,接下来两人商量好后才做决定。

有网友认为,这就是年轻人冲动的代价!最可怜的是女儿,她不应该来为父母的冲动买单!

也有网友认为,如果陈先生还没有结婚,那为了孩子,要不就考虑重新在一起吧,但要先亲子鉴定。

但还有网友认为,要是陈先生已经结婚生子,那麻烦可就大了,算不算出轨?算不算重婚罪?陈先生以后怎么面对妻子或者女朋友?这太不公平了吧?

从情理上讲,冯女士的做法,对于女儿和陈先生来说,确实是有点自私。尤其是陈先生现在的另一半。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冯女士有权利决定下女儿,这一点没有异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总而言之,冯女士是否生下孩子是她法定权利,父母、丈夫、男朋友都不能强行干预。反之,也不行!即冯女士不想生,陈先生等人也不能强行干预。

其次,无论陈先生是否已婚都有义务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具体而言,即便陈先生现在已婚,但只要冯女士能够证明陈先生是女儿的亲生父亲,那么陈先生就有抚养义务,且不仅以后要支付,之前也要付清。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注意!陈先生不仅有抚养义务,女儿以后还可以继承陈先生的遗产!当然,女儿以后对陈先生也有赡养义务。总而言之,义务和权利都是相互的!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冯女士想要向陈先生提出主张,就要通过做亲子鉴定的方式,先确定女儿与陈先生的关系。

最后,陈先生不算婚内出轨,更不构成重婚罪。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第1079条同时还规定,一方婚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另一方可以主张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具体而言,夫妻双方确实都互负对婚姻忠诚的义务,但双方的义务是因结婚证而所产生的。

简而言之,这个义务是从领取结婚证那一刻起,才产生的,之前两人经历过什么不重要,只要不是一脚踏两船,法律就不认为是背叛婚姻的出轨行为。

刑法对于重婚罪的定义是指行为人明知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陈先生当时已经与冯女士分手,而且还不知道有女儿的存在,所以他也不构成重婚罪。

可有网友认为,这对于陈先生及其妻子或者女朋友来说,太不公平了!这等于是因冯女士一已之私,而剥夺了他人幸福生活的权利!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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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深海

深海

2
2024-06-04 12:30

法律允许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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