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男子给女儿转账2442万元购买豪宅后,前妻的债权人告上法庭,以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男子无权处分前妻名下份额为由,要求女儿返还购买款1221万元。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债权人的诉求。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许先生与妻子何女士都是商人,生意做得很大。何女士与同是成功商人的黄女士,是闺蜜关系。
2014年时,有人想通过何女士向其闺蜜黄女士借一笔钱用于周转,一开始时因数目太大,黄女士不同意借,但何女士出面为其游说,并同意做担保人。
黄女士觉得有何女士作为担保人,应该没什么问题,加上两人的关系,她最终还是同意了。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借钱的人最终却没能按时还款,黄女士自己也因各种原因被人追债。
民法典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黄女士将债务人和担保人何女士告上法庭。
当时的借款合同写得很清楚,何女士应当为这笔巨额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法院支持黄女士的诉求。
可当时何女士已经与许先生离婚,黄女士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只能执行何女士名下的钱财,但所能够执行的财产,远远不够。黄女士只能作罢。
之后黄女士开始四处打探何女士的财产信息。
果然功夫不负有心人!黄女士多方打探后得知,借款次年、何女士与许先生还未离婚时,许先生曾给其女儿许女士转账2442万元,购买了一套豪宅。
得知这个重要信息后,黄女士又将何女士、许先生及其女儿许女士等人,一起告上法庭。
黄女士在法庭上表示,当时两人还未离婚,许先生给其女儿的转账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何女士担保的债务不是用于夫妻经营和生活支出的夫妻共同债务,但许先生无权处分何女士份额的财产。
黄女士的意思很明确,许先生给女儿的转账是属于赠与关系,其个人份额的赠与,她管不着,但许女士将其妻子何女士的份额也赠与给女儿,那就侵害了黄女士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有权撤销。
据此,黄女士要求女儿返还一半赠与款1221万元。
可许先生却拿前岳父岳母的转账记录并反驳称,这2442万元不是他与何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这笔钱实际上是前岳父岳母卖股票后赠与给女儿的,只是先转到他账上,再由他转给女儿去买房的。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许先生的意思是,这笔钱是前岳父岳母赠与给女儿的购房款,合同当事人是女儿与前岳父岳母,他只是代为收款和代为转账而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可法院经审理后却认为:
首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中,许先生应当举证证明这笔钱的转账性质或者举证证明前岳父岳母与其对这笔钱有过约定,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其次,许先生与其前岳父岳母都不能举证证明这一点,那就应当认定为是前岳父岳母的无偿赠与款。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也就是说,前岳父岳母、许先生、何女士都不能举证证明这笔钱的转账性质,那许先生在夫妻婚姻关系获得的赠与款,就应当认定为两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债权人黄女士依法享有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535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综上,法院支持黄女士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判定女儿许女士返还母亲何女士份额的1221万元。
有网友认为,这笔钱其实就是夫妻俩的,她们只是怕日长梦多,从岳父岳母处,又转移到女儿名下而已。她们离婚大概率也是故意的。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