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一男子以伴郎的身份参加朋友婚礼时,与其他人一起将醉酒伴娘送到酒店房间休息。可事后男子又再次返回房间,伴娘被惊醒后男子声称只是回来看看她酒醒了没有,但伴娘不相信并弹视频向其朋友求助。事后伴娘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
(来源:上海嘉定区法院)
杜女士是一位严谨而忙碌的职业女性。她平日里对自己的生活安排得井井有条,但她受闺蜜邀请以伴娘身份参加朋友婚宴时,一切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婚宴上,杜女士认识了以伴郎身份出席婚礼的秦先生。然而在婚宴当晚,杜女士因大量喝酒而醉酒。
新娘新郎发现后,让秦先生先到酒店大堂开个房间并协助其他伴娘一起将杜女士送到酒店房间先休息。
当时一共4个人,送醉酒后的杜女士进入房间,房间信息登记人是杜女士与另一名远道而来的伴娘。将杜女士安置好后,秦先生离开并回去继续陪同敬酒。
过了两个多小时,秦先生趁众人在KTV唱歌喝酒时,凭借准确说出登记人的信息,成功让服务员为其打开房间。秦先生进入房间后,杜女士被惊醒。
杜女士立即质问秦先生为什么要进入自己的房子、又是怎么进来的?秦先生解释说,是回来看杜女士身体有没有不适、酒醒了没有,没有恶意。
杜女士根本不相信这个解释,但她感到无助和害怕。不过好在她足够聪明,立即弹视频向其朋友求助。
然而秦先生却不为所动,仍然想与杜女士聊天。在杜女士的朋友们赶来之前,秦先生才离开的房间。
次日,杜女士和朋友商议后决定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后,秦先生解释说他是出于关心,才进入房间探望杜女士的。然而,杜女士还是不接受这个解释。
但民警认为,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只能认定为是民事纠纷,并建议杜女士诉至法院解决纠纷。
事后杜女士委托律师,以民事侵权为由,将秦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并承担杜女士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
一、秦先生侵害杜女士隐私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杜女士描述,参加婚宴之前她根本不认识秦先生,两人仅认识几个小时,秦先生不可能是出于所谓的关心而进入房间的,而且秦先生是在未经杜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闯入房间的。因此可以认定秦先生侵犯了杜女士的隐私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消除妨碍等民事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而言,民事侵权行为一般只有造成他人精神遭受严重损害的程度,行为人才需要赔偿精神抚慰金。
具体到本案中,秦先生酒后深夜时分擅自进入杜女士独处私密空间,且在被明确要离开的情况下,仍然拒绝离开并要求杜女士与其聊聊天,因此可以认定秦先生的侵权行为给杜女士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
虽然,目前法律对于赔偿精神抚慰金没有明确的标准。但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明确规定,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综合因素,来确定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数额。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根据秦先生在房间滞留的时间以及其他具体情节等,酌情判定秦先生需向杜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千元。
二、酒店存在一定的过错,也构成民事侵权。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酒店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因第3人造成的损害,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住过酒店的人都知道,除非开房客人本人要求,其他人是绝对不能随意打开已有客人入住的房间的。
具体到本案中,酒店服务员居然仅凭秦先生报出入住登记人的姓名,就私自打开房门,明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应当为此承担补充责任。
三、虽然没有证据证明秦先生是想趁杜女士醉酒时实施侵害行为,但其行为构成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当然,认定构成违法与民事侵权是有所区的。前者必须要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故意为之的,否则不能处罚;但后者不一样,即便是过失的也要承担责任。
那么大家认为,秦先生真的只是出于关心杜女士,而过失造成的民事侵权么?欢迎大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