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一女子经营的蛋糕店开业当天收到不少朋友送来的花篮。可城管工作人员发现后

酵子说军事 2024-06-04 10:45:11

云南曲靖,一女子经营的蛋糕店开业当天收到不少朋友送来的花篮。可城管工作人员发现后却以占道经营为由,对女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女子不服当场提出异议,但对方说提前报备才行。

(来源:后浪视频、海报新闻)

符女士在人流量比较大的位置租了一间店铺,然后将其装修成自己喜欢的风格,开了一间蛋糕店。

12月11日上午,符女士的蛋糕店如期开张,亲朋好友们为了表示祝贺,纷纷找花店送来花篮表示祝贺。

符女士收到这些花篮后,依次摆放在店门口的两侧处。可谁曾想,刚摆放好没多久,城管工作人员就上门说,符女士这是占道经营,属于违法行为。

符女士解释说,按照当地风俗,新店开业都会摆放花篮的,以前从来都没听说过,这是违法行为。

但城管工作人员却解释说,按照最新的规定,这就是违法行为,并给符女士开出了罚款200元的罚单。

符女士表示,如果不交罚款,执法人员就会把花篮没收拿走,这些花篮都是朋友花几百元送的。她不能辜负朋友的心意,最终只能缴纳了罚款。

事后当地城管部门回应称,如果没有进行提前报备,而且确实将花篮摆放到了店外,影响了市民通行和市容市貌,城管就是正常执法,没有什么问题。

但网友们对于这个解释好像并不买账:“如果罚款200元并缴了罚款,就可以摆放!那就代表罚款才是目的!”、“不是个个老百姓都知道新规定的,应当要公示,不然上来就直接罚款,有点过罚不相当了!”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不得在城区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擅自在城区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占道作业、摆摊设点及流动兜售经营;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禁止在城区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及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临时占用城区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举行活动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同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23条同时还规定,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七)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46条规定,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物品或者暂扣违法运输工具,并可以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是占道经营,那确实属于违法行为。而且花篮摆放在人行道上,即便不属于经营活动,也会因有损市容而仍然被定性为违法行为。

但是,处罚方式还包括责令改正这一选项。

其次,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6条同时还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并不是法律的最终目的。

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对社会的引导,从而使得人人遵纪守法,所在执法过程中应当要秉承引导教育为主的原则,而不是上来就直接罚款。

当然,如果符女士不服这个行政处罚决定,即便已经缴纳了罚款,仍然可以告上法庭,让法院评评理!

最后,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需提供相应的证据及所对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举证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只需要告上法庭提出质疑,举证解释的责任在于被告。法律之所以会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公权力在制度的笼子里正常运行、处罚决定都符合法律规定。

有网友认为,花篮摆放在人行道,影响行人通行,确实是违法行为。但也有网友认为,可以责令改正,而不是上来就直接罚款、不缴纳罚款就要没收。那么大家认为,不缴罚款就没收花篮,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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