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一老人在家中整理杂物间时,意外发现多年前的一张存有2.6万元的存款单。

酵子说军事 2024-06-03 09:26:49

河南商丘,一老人在家中整理杂物间时,意外发现多年前的一张存有2.6万元的存款单。可男子拿着存款单去银行取钱时,却被以写错姓、这种存款单早已经不再使用、印章有问题等为由,拒绝兑付。男子认为银行就是想赖账,于是拿着存款单告上法庭。

(来源:河南商丘中院)

刘大爷年轻时与朋友合伙做生意,年底分红时刘大爷分到了2.6万元,当时拿到手的是现金。

2.6万元对于现在来说,可能不多!但对于那个年代的人均收入水平来说,这绝对是一笔巨款。

拿到这笔钱后,刘大爷就准备拿去银行存起来。当时工作人员和他说,定期存款的话,利率会更高。

刘大爷心想,反正一时半会也用不上,就定期存款一年。办完所有手续后,刘大爷拿到了一张存款单,存款单注明了定期存款一年、年化利率为8.24%。

拿到存款单后,刘大爷就放在一个小盒子里。可事后刘大爷𨚫因生意越做越大,就忘记了这件事情。

直到多年后刘大爷在家整理杂物间,意外发现并打开当年的那个盒子时,才想起当年的这笔存款。

虽然2.6万元对于刘大爷现在的经济实力来说,不算多,但那可是他创业时的第一桶金,非常有意义。找到存款单的次日,他就拿着存款单到银行取钱。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将存款单递给柜台工作人员后,他们却坚称存款单是假的,让刘大爷赶紧走。

银行的回复把刘大爷气坏了,他当场怒怼工作人员,他们就是想赖账,并说当年都没有实名制、坚称存款单是银行给的。但是,银行却不认可这个说法。

多次协商未果后,刘大爷拿着存款单告上法庭。

刘大爷在法庭上说,这2.6万元是银行工作人员经办的,存款单也是他给的,双方就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储蓄合同约定,银行有义务支付其本息。

商业银行法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保证向存款人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

可银行却拿着刘大爷的存款单说,这张存款单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虽然存款人同名,但不同姓;2、这种存款单从1996年开始就不再使用了;3、经办人徐某某的印章与与银行所备案的印章不一致;4、存款单的四方印章,我们银行就从来没有使用过。

银行的意思很明确,存款单上的存款人连姓氏都对不上,双方何来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呢?而且,这张存款单漏洞百出,银行是不会认可这张存款单的。

银行的说法确实是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有一点银行无法解释清楚,即存款人的身份号码是刘大爷的。

因此,法院给出以下审理意见:

首先,鉴于当年银行还没有实行实名制的背景,在刘大爷能够拿出注明存款人是其本人身份证号码,且有其名字存款单的情况下,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要充分举证证明双方合同关系不成立。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其次,并没有其他人员对这张存款单提出异议,也没有人对此提出挂失申请,故银行辩称该存单不是刘大爷的,双方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至于经办人的印章是否在银行备案、存款单是使用哪一年的版本的,这是银行内部管理问题。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法院的意思是,虽然姓氏存在一定的瑕疵,但身份证号码是唯一的,因此,在没有其他人对这张存款单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且如果银行方面解释不清楚,就可以根据民法证明标准认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刘大爷的诉求,即判定2.6万元存款第一年的利息按照当年约定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之后那么多的利息按照每年的活期存款利息计算,且银行上诉后二审法院也是维持原判。

有年长一点的网友表示,当年没有实名制时去存钱,很多人用别名,甚至是乳名、绰号去填写存款人的名字,这并不奇怪,但身份证号码就是唯一的。

但也有网友认为,当年2.6万是一笔巨款。刘大爷才定期一年,这么快就说忘记了,有点不符合常理。甚至还怀疑是银行忘了收回存款单而已。您怎么看?

0 阅读:124
酵子说军事

酵子说军事

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