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女子带着年仅6岁的儿子到洗浴中心消费时,工作人员说女子的儿子消费了2

酵子说军事 2024-06-03 09:26:05

江苏南京,一女子带着年仅6岁的儿子到洗浴中心消费时,工作人员说女子的儿子消费了219元的“经典搓背套餐”,合计消费是536元。女子当场提出异议,但工作人员却不予理会。女子只能全额买单离开。

(来源:椒点视频)

近日天气寒冷,孙女士决定带着6岁儿子去洗浴中心,温暖过冬。她们来到了一家装修不错的洗浴中心。

孙女士看着这个宽敞明亮、装修优雅的大堂,心里美的不得了!工作人员随即告知孙女士:大人一位收费159元,小孩一位也要收费79元!

天呐,这也太费钱了吧?孙女士心里有点儿打鼓,但看着孩子期待的眼神,她还是没有说什么。

洗浴中心是男女分开的,虽然儿子只有6岁,但为了避免其他客人有异议,她决定让儿子去男宾区洗浴。

可孙女士结账时却被告知一共消费536元。孙女士一听这么贵,就要求工作人员给她看一下账单,结果却发现6岁儿子居然消费了219元经典搓背套餐。

孙女士当场提出异议。可工作人员却说,是孩子自己要求消费的。孙女士随即质疑,是工作人员诱导儿子消费的,而且事前没有得到家长的确认。

可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却仍然坚持要收取536元。多次协商无果后,赶着回家的孙女士只能全款买单。

事后洗浴中心回应称,没有家长陪同是不可以消费这个项目的,并声称已联系上家长,协商处理此事。

有网友认为,6岁孩子怎么可能会知道有219元的经典搓背套餐呢?肯定是工作人员为了获得提成,看孩子一个人,诱导孩子消费的,这笔必须全额退款。

但也有网友认为,如果孩子确实接受过搓背服务,那要求全额退款,有点不合理,毕竟工作人员是付出了劳动的。双方协商后退还一部分费用才更合理。

那么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呢?

首先,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简而言之,8周岁的孩子可以买早餐、买学习用品等与其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超过的,就要先向其监护人确认,或者事后得到追认,否则无效。

其次,未满8周岁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孙女士的儿子才6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任何消费行为都要先得到监护人的允许。

换句话说,是孙女士带着儿子进入洗浴中心的,对于儿子的79元洗浴费其是明知的,这79元她要付钱。另外219元所谓的经典搓背套餐,则因其事前不知情,所以双方的交易无效,应当予以撤销。

最后,合同撤销后,要看双方有没有过错,来确定具体返还金额。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明知道对方是个孩子,且明知道其是在家长的陪同下进入洗浴中心的,因此,其未主动向家长确认、孙女士是因男女宾必须分开的原因才没有与儿子在一起的,即过错方是洗浴中心。

综上,洗浴中心是过错方,应当退回全款2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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