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家庭条件非常好的女子因工作原因认识酒店的男经理后,并与其恋爱结婚。可不幸的是,两人刚结婚不久,女子的父母就因交通事故双双去世。万万没想到的是,女子独自继承巨额遗产后,新婚丈夫立马就起诉离婚,要求平分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九派新闻)
康先生与妻子结婚后,仅育有一个女儿。经过夫妻多年来的打拼,康先生与妻子创办了一家规模比较大的公司,并积攒下以亿为单位的财产。
女儿康女士从小受到良好教育,且学习成绩非常好。但康女士走出校园后,就不想靠父母,并通过自己的努力,成功入职一家外贸公司工作。
通过优异的工作表现,康女士在28岁时就被公司高层提拔为行政部门的负责人,负责公司的行政工作。
康女士上任不久后,恰逢春节,按照惯例,公司会选个时间在当地一家星级酒店举办公司年会。
康女士作为公司行政负责人出面与酒店对接此事。而酒店方面则派出行政经理王先生统筹此事。
二人因此而结识后,王先生开始对康女士展开追求。康女士从校园时就有不少追求者,但她都不予理会,专心工作,一心想做个女强人。
但从事服务行业的王先生与康女士的其他追求者不一样。王先生从细节入手,且坚持不懈。
比如说,王先生会每天提前看了天气预报后,发信息提醒康女士要不要带伞出门、要不要多穿一件衣服出门,并嘱咐康女士注意保暖、不要着凉等等。
与此同时,王先生还会在节日时通过网络软件找跑腿给康女士送鲜花,平时则会给她点女生都爱吃的点心、送点小礼物等等。总之就是妥妥的贴心暖男。
最终,在王先生全方位的追求下,他成功打动了康女士,并在两人认识半年后,与其确定恋爱关系。
两人正式成为恋人后,王先生一如既往的对康女士无微不至的好,且王先生还获得包括康女士父母在内等所有亲朋好友的认可,为此康女士甚是欣慰。
获得所有人的认可后,王先生顺理成章的向康女士求婚,且康女士毫不犹豫的答应了并与其领了证。
两人领取结婚证后,王先生又贴心的筹划出国旅行。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二人在国外旅游期间,康女士的父母却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
父母去世后康女士伤心欲绝,而王先生一边安慰着妻子,一边以女婿的身份处理岳父岳母的丧葬事宜。
半年后,康女士才从痛失双方的悲伤中走出来,并按照律师的指引继承了父母名下近2亿元的遗产。
可康女士做梦都没想到的是,其刚继承了遗产没多久,就收到法院的传票,内容是王先生要起诉离婚。
看到法院传票的那一刻,康女士感觉天都要塌下来了,并立即打电话给王先生。可对方已经关机,且回家查看后,王先生已经将其个人物品全部搬走。
康女士顿感不妙,并立即咨询其认识的律师朋友。律师得知整个事情的原委后,判断王先生是想分割康先生夫妻俩的巨额遗产,这时康女士才想起王先生是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但此时其后悔已晚矣!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1062条第4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也就是说,由于康先生夫妇都没有父母,且只有康女士一个女儿,因此二人的遗产只能由康女士一个人继承,而其是婚内获得的,所以是夫妻共同财产。
即王先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有法律依据的。
后来康女士几经周折,终于与曾经最爱的人王先生有了面对面对话的机会。但王先生给康女士的答案,可以用惜字如金来形容。即康女士问:“你凭什么分我父母的钱?你到底有没有真心爱过我?”
王先生只说了一句:“凭结婚证!”之后就没有了!
其实答案已经很明了,康女士心里也很清楚,只是想再确认一下而已。即王先生就是“深谋远虑”的!
康女士如何才能做到避免被分割呢?
第一种办法:康先生夫妇可以提前立遗嘱将二人名下的财产指定由康女士一人继承,或者直接赠与给康女士,且赠与时约定归其一人所有。上述两种情形,即便是婚内获得的财产,也是康女士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第3款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第二种办法:二人可以在婚前婚后约定财产的归属,不过估计王先生不会同意。但他不同意时,对康女士会起到提醒作用。即这个办法要双方都同意。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第三种办法,是康女士先放弃继承,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先去继承。但这对康女士来说同样有风险。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有网友表示,王先生之所以等康女士继承后才提出离婚,就是为了规避上述所有“风险!”不得不说,他的城府是深不可测的!对此,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