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大年三十晚上,一男子点燃儿子买回来的礼花弹时,突然“砰的一声!”没有延时就直接炸了。事后男子被送到ICU抢救、至今尚未脱离生命危险,且已经造成眼睛失明的严重后果。目前,男子已经报警。但无证经营的销售者却不愿垫付费用。
(来源:大风新闻、海报新闻)
春节前,邓先生通过微信得知群内好友蒋先生在长沙买到了一批礼花弹。邓先生想着也买几个,春节时在家里燃放。当时蒋先生同意让11个给邓先生。
随后邓先生以30元的价格,从蒋先生处购买了11个直径有3寸大的礼花弹。为此邓先生共支付330元。
大年三十晚上,邓先生与家人吃完团年饭后,就与58岁的父亲邓大叔将礼花弹,拿到自家院子里燃放。
当时邓先生先燃放了3个、邓大叔燃放了1个,邓先生的母亲当时也在现场。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邓大叔燃放第5个时,一点燃引线,就“砰的一声”原地炸了。
邓大叔被礼花弹炸到后,当场倒地不起。
事后邓先生报警求助,并将邓大叔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目前,邓先生称其父亲至今尚未脱离生命危险、眼睛失明、为此其支付了近9万元医药费。
邓先生还声称,无证销售的蒋先生却一分钱也不愿意垫付,并让邓先生到法院起诉解决双方的纠纷。
而蒋先生则声称,其从长沙买到礼花弹后,分文未赚转让给邓先生,其也不清楚到底是不是质量问题。
邓先生还声称称,当时其父亲是用打火机点燃引线的、礼花弹上面厂家信息都是英文的,且前面燃放的几个礼花弹都是正常的,都有二三十秒的延时。
事后邓先生从主管部门处得知,这种礼花弹是不允许燃放的,且销售也必须办许可证的。而邓先生的诉求很明确,要求无证销售的蒋先生为此承担责任。
1、有网友猜测称,从现场视频来判断,当时现场没有灯光,不排除是点到引线的底部,才会直接炸的。
也有网友认为,邓先生父子俩都是成年人,其明知道放燃烟花的危险,其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甚至还有网友说,为什么邓先生买之前,不问蒋先生有没有证呢?难道邓先生买之前,不知道蒋先生没证么?
2、那么从法律上讲,邓先生应当如何维权呢?
首先,不论是哪一种烟花,也不论是批发还是零售,只要是在没有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花就属于违法行为,这一点没任何异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虽然蒋先生自称其没有赚取差价,但其收取邓先生330元烟花款,就是属于销售行为,并非赠与,且其并没有取得上述许可证,故其行为构成违法。
其次,从民法上讲,任何违法(过错)行为造成的侵权后果,行为人都应当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再次,邓先生与其父亲邓大叔都是成年人,从民法上讲,属于完全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燃放烟花的危险性,且邓大叔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此,邓先生违法购买礼花弹和邓大叔未尽注意安全、谨慎义务,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7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173条同时还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简而言之,这个结果不是一个人造成的。即蒋先生无证销售、邓先生非法购买礼花弹、邓大叔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均应当要为此承担各自的过错责任。
最后,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也就是说,如果礼花弹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那么邓先生就可以将生产者一起告上法庭,等法院理清各方的过错责任后,再来判定各方要承担的责任比例。
综上,蒋先生无证销售礼花弹,肯定要为此承担责任,至于厂家要不要承担责任,就要看厂家能不能举证其生产的礼花弹是没有质量问题的,且即便要承担责任,蒋先生与厂家也不会承担全部责任,毕竟邓先生父子俩在这件事情中,均有一定的过错!
最后,希望网友们务必要引以为戒!即务必要在正规渠道购买烟花,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燃放烟花。切勿有任何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