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化,一年轻男子到足浴店消费时,突然对女技师提出无理要求,被拒绝后,男子开始

酵子说军事 2024-06-01 15:18:13
江苏兴化,一年轻男子到足浴店消费时,突然对女技师提出无理要求,被拒绝后,男子开始耍无赖。后又趁工作人员不注意时,拔腿就跑。据了解,男子此次应支付消费款为400元。目前足浴店已报警。 (来源:中国网资讯) 大年初八,凌晨1时40分,一年轻男子独自到足浴店消费时,突然向女技师提出无理要求,女技师明确表示拒绝后,该男子开始耍无赖,不愿意结账。 现场视频显示,男子不愿意买单时,一名身穿粉红色上衣女子,一直在身后跟着该男子,防止其逃跑。 男子以找自己的鞋子为由,又回到房间后,女子跟了上去,并让足浴店的部长搬张凳子在门口守着。 可谁曾想,该男子从房间出来后,趁足浴店工作人员不注意,拔腿就跑,工作人员追出去时,为时已晚,男子已经离开了足浴店。工作人员随即报警。 据了解,男子在接受女技师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突然要求女技师脱去衣服,被拒绝后,男子开始耍无赖并发生视频中的一幕。男子此次消费共计400元。 1、对于这件事情,网友们有不同意的看法。 有网友认为,虽然男子逃单不对,但什么足浴店正规服务项目要收费400元啊?这也太贵了吧?难道足浴店之前的承诺没有兑现,男子才会逃单的么? 但也有网友认为,只要是明码标价,男子又愿意消费。那就必须要支付消费款,而且,大过年的,服务行业比平时的服务费要贵一点,也是可以理解的!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男子到足浴店消费,属于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即足浴店必须清清楚楚将服务项目的内容、价格等如实告知男子,男子表示接受,那么双方就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简而言之,只要男子事前明知消费内容和价格,并表示接受,那么就有支付消费款的义务。而相对应的,女技师有义务按照约定为男子提供相应的服务。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即如果女技师没有按照事前约定为男子提供服务或者男子没有按照事前约定支付本应支付的消费款均属于违约行为。 其次,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否则视为无效约定条款。即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53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具体而言,男子的要求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即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女技师可以拒绝、即便事前有约定也不受法律保护。 最后,吃饭给钱、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支付消费款,从情理上讲,天经地义,从法律上讲,这是行为人的义务。否则,就属于强拿硬要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明确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综上,如果足浴店正规经营,且事前明确告知男子具体服务内容和价格,那么男子的行为俗称逃单,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其评价为强拿硬要的违法行为,应当对男子的行为治安处罚,且男子事后也要支付。 还有网友认为,通过足浴店第一时间报警来判断,足浴店是正规经营的。毕竟不合法或者没有履行事前约定服务内容,他们不敢报警。对此,您怎么看?
0 阅读:25
酵子说军事

酵子说军事

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