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5旬姐妹带着年迈的母亲出去旅游时,其母亲在酒店睡觉时从睡梦中去世。可谁

酵子说军事 2024-06-01 15:16:32
四川绵阳,5旬姐妹带着年迈的母亲出去旅游时,其母亲在酒店睡觉时从睡梦中去世。可谁曾想,事后姐妹俩却以长途跋涉是导致母亲去世的诱因、地接人员没有尽到救助义务为由,告上法庭索赔15万。 (来源:红星新闻) 5旬女子谭某与丈夫在当地经营一家旅行社。得知旅行社推出一款“山东+中朝边境游”旅游线路后,谭某与妹妹商议并决定,一起带着年迈的老母亲刘婆婆,出去见见世面。事后谭某在自己经营的网点报团。 虽然谭某是这个旅行团的领队,但根据合同约定,谭某带队到达山东后,由当地的地接社负责接待。 旅行团到达当地后,地接社安排谭某姐妹及其母亲等人入住酒店。次日早上7时30分,在济南游玩,下午前往聊城参观游览,前往聊城时,谭某姐妹也一同前往。18时30分许,众人回到酒店休息。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次日清晨5时30分,与刘婆婆同住一个房间的旅客,却因叫不醒刘婆婆,遂打电话通知谭某姐妹俩,二人赶到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刘婆婆已经离世。 后经医护人员确认,刘婆婆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也就是说,刘婆婆是在睡梦中去世的,且谭某姐妹俩到达时,刘婆婆就已经去世了。 可事后谭某姐妹俩却以长途跋涉是诱因、地接社工作人员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存在过错为由,将地接社告上法庭,索赔共计26万元和2万元精神抚慰金。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行为人一方的责任。 据此,谭某姐妹承认刘婆婆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主张地接社只承担50%的责任。即谭某姐妹实际主张地接社赔偿13万元和2万元精神抚慰金。 1、网友们认为:谭某自己也是开旅行社的,换位思考,如果这种情况,旅客将其告上法庭,其又作感想?难道谭某作为领队、刘婆婆的女儿就没有责任?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本案呢? 首先,本案是民事侵权之诉,要求地接社承担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地接社存在过错行为;二是有损害结果发生;三是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现有证据证明,事发当一天,刘婆婆游览了两个较为平坦的景点,第一个景点只游缆一个小时,之后自行解决用餐问题。下午游缆后,就返回酒店休息,并于18时30分就已经到达酒店房间;晚上22时刘婆婆上床休息睡觉。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地接社按照事前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且游览活动强度不高,游玩结束后旅客得到较长休息时间,故地接社并无过错行为。 最后,目前已确认刘婆婆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即其系在睡梦中因自身疾病去世,被发现时已不具备抢救的客观条件,故无法苛求地接社履行救助义务。因此,地接社对刘婆婆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谭某姐妹俩的所有诉求。 一审宣判后,谭某姐妹不服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地接社对旅客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并非是无限的。即只有地接社存在过错行为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且必须要在合理范围内,来认定地接社是否存在过错,不能苛责其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地接社安排的线路和休息时间都是事前合同约定的,且并无不适合老年人的游缆项目、发现刘婆婆出现异常时,其就已经去世,因此,不能据此以地接社没有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来苛责其存在过错行为。即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网友认为,谭某姐妹俩明知道母亲的身体状况,还拉着其去旅游,两人才是主要责任人。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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