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一女子在教育机构从事文秘工作,入职半月被辞退,辞退理由让人难以接受:给

酵子说军事 2024-05-30 09:28:29

山西太原,一女子在教育机构从事文秘工作,入职半月被辞退,辞退理由让人难以接受:给客人倒水的时候,水倒太多了,不够尊重人!

(案例来源:网易)

简白是一名女大学生,毕业后在本地教育机构上班,从事文秘工作。前几天,有客人来教育机构开会,经理有事忙不开,便让简白去招待。简白端茶倒水,尽心尽力想把客户照顾周到,可是就在某次给客户倒水的时候,自己愣神了,水倒的有点多,快要溢出来了。

好巧不巧,正好被经理看到了。经理随后把这件事告诉机构,机构认为简白倒茶的举动,不符合本机构录用条件,次日便告诉简白:茶满欺人,酒满敬人,你给客户倒水太满,不够尊重人,客户不高兴,所以你被辞退了,以后不用来上班了。

简白好不容易找到自己喜欢的工作,现在已经熟悉工作的流程了。谁曾想工作没出现大的失误,却因为倒水太满被辞退,多少有点过分。

而且简白解释:当时水倒的确实有点满,是我的过失,可是并没有溢出来,距离杯口还有间距。而且自己并不是学茶艺的,没听过什么茶满欺人,即便自己有错,经理提醒一下,以后就不会这样做了。所以,她认为机构只是想要开除她,才找这种无关紧要的理由,其实就是不想让她干了。

机构告诉简白被辞退,其实是希望她能够主动离职,这样机构就不用出赔偿金了。但是简白并不这样认为,自己的确是处于试用期,但是你不能用这么无理的理由来辞退我,若真的是我工作有差错,那是我能力不足不能胜任,你辞退我,我不会有任何的异议。

再者,简白并不想辞职,她又怎么会主动离职呢?僵持几日后,机构看出来简白没有辞职的意思,在机构里工作一天就要给一天钱,不如直接给她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通知书上面明确表示,劳动合同签署日期为3年,其中有6个月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简白没有按照机构规定培训要求,履行员工职责,所以未达到录用条件,当天解除合同义务。

说直白一点就是,简白在教育机构工作15天,机构没有支付工资,最后还直接被告知离职。对此,简白特别生气,告诉机构,自己要去申请劳动仲裁。而机构给出一副无所畏惧的态度,并告知:随便你,我没错,你想怎么搞我都成!

1、教育机构解除简白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教育机构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机构需要证明简白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及条件是什么。此外,即便不符合录用条件,教育机构也需要提前3天通知简白,不能当即要求离职。简白在不小心给客户倒满水的第2天,机构就告诉她,她被辞退了,显然没有提前3日通知。

教育机构在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情况下,执意解除简白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需要向简白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教育机构应支付多少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赔偿金是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也就是说,简白在该教育机构工作15天,教育机构应按照1个月工资,来对简白进行赔偿,作为教育机构违法解除简白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3、老板辱骂员工行为,侵犯员工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是一个人重要的精神价值体现,是一个人人格的重要内容,不可随意侵犯,一旦自身的名誉权被他人侵犯,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

公民享有名誉权,不管是毕业生还是已经在职场打拼多年的打工人,都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老板以及任何人都不得以辱骂,诽谤等方式,来侵犯员工的名誉权。员工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停止侵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若因被辱骂导致员工长期精神不稳定,还需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每个人都享有合法的权益,都是完整的生命体,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每个生命都有存在的意义,公司不得已任何的理由压榨、辱骂员工,更不能随意克扣员工工资,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而当我们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学会运用相关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必要情况下可以选择报警。(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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