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一名身穿黑色上衣、戴着眼镜、自称是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男子,在马路主干道

酵子说军事 2024-06-17 09:07:49

河北保定,一名身穿黑色上衣、戴着眼镜、自称是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男子,在马路主干道上的一辆白色小轿车旁边,并掏出一副手铐要求白色小轿车司机下车。过程中,该男子还对白色小轿车的司机及车上的乘客,多次实施了拉扯行为。

现场视频显示,一辆白色欧拉小轿车将一辆吉利越野车别停后,殴拉小轿车上下来一名戴着眼镜的男子,随后该男子走到吉利越野车旁边,要求车上的驾驶员和乘客下车,

过程中,该男子还掏出手铐,态度十分嚣张地说道,其是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随后该男子打开吉利越野车的车门,多次试图将车上司机从车内拽出。男子的所作所为碰巧被后车车主用手机拍下。

目前,当地主管部门回应称,已经接到群众举报,辖区派出所正在进一步调查此事,至于掏出手铐的男子是否属于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暂时还不能证实,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1:对于戴眼镜的男子为什么会掏出手铐,并做出这种行为。网友们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是,警察办案抓人,很正常的事情,没有必要大惊小怪的!

但却有网友回复称,是行车问题发生纠纷后,戴眼镜男子将吉利车主逼停的,这属于滥用警械!

还有网友表示,是不是真的警察,还不一定呢!毕竟买手铐假冒警察的案例,又不是没有见过!

2、从法律上讲,手铐属于警械,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监制和管理,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持有和使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持有和使用警械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注意!即便是人民警察使用手铐等警械,也是有着非常严格规定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上述所指执行任务是指以下情形;1、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2、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也就是说,即便戴眼镜的男子是人民警察,只要其当时不是属于“执行任务”期间,那么其行为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4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那么如果戴眼镜的男子,不是人民警察,该如何处罚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注意!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根据刑法第279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后,笔者认为,对于网友提出的种种疑问。主管部门有必要尽快调查清楚,即不论该男子是什么身份,都务必要依据调查结果及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当然,如果是合法合规的,也务必要及时澄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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