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女子到医院做乳腺检查项目时,衣服都还没来得及穿,就有一名医生突然推门进来,导致女子上半身被门外的人看到。事后医院声称生过小孩的人,不要太传统、不会太在意,并声称赔偿300元,后来涨到赔偿1000元,但拒绝公开道歉,女子一气之下,主张不愿意道歉,那就赔偿10万元。
董女士与丈夫到当地一家医院做孕前检查时,根据医生的指引,来到一科室做乳腺检查。当时董女士刚做完这个检查项目,连衣服都还没穿,就有一名女医生气冲冲的推开了房门。
女医生推门进到检查室时,刚好有一阵风吹了进来,并吹起用来遮挡的门帘,导致董女士的上半身被医院走廊处的男性看到。董女士当时被气坏了,并强烈要求推门的医生向其赔礼道歉。
可谁曾想,对方却不同意道歉。还声称“生过孩子的人,应该不会太介意这个,没必要那么传统!”并提出赔偿300元解决此事。董女士一听气炸了。董女士认为,难道生过孩子的女性就没有隐私权?而且还只是值300元?随后医院工作人员又称赔1000元。董女人随即回怼道,不想道歉、要赔就赔10万。
事后医院回应称,查过监控视频,事发时走廊处有两男一女并非4名男性;当时不同意道歉只是没了解清楚整个过程;赔偿只是安抚并非给董女士“标价”。
董女士一方则明确表示,只想医生在导诊台公开当面道歉,没想过要赔偿!当时是被气坏了才说要赔那就赔偿10万元。
1、网友们表示,幼儿园的小朋友都知道做错事了,要向对方当面赔礼道歉的,难道这家医院的人连幼儿园小朋友都不如?还好意思说不了解情况!没有这个事,你们医院会主动赔偿300元、1000元?
也有网友表示,能说出“生过孩子就不必太在意”这句话,就已经不是赔多少钱的事了!这也难怪董女士会发飙开口要赔偿10万!
还有网友气愤的表示,要是换我,既然他们宁愿赔钱都不愿意道歉,那我就开口要更多了!而且,即便要打官司也在所不惜,一定要对方低下所谓高贵的头颅,赔礼道歉!
2、那么从法律上,董女士的诉求,合理么?
首先,从法律上讲,不要说是生过小孩的人,即使是当太奶奶了,同样享有隐私权!即任何年龄、任何性别的自然人都依法享有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私密空间隐私、身体隐私、个人信息资料等隐私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
注意!侵犯他人隐私权分为过失和故意两种情形。过失的只承担民事责任,故意则需加上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故意偷窥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中,当时涉事医院主观上只是过失,并非故意的,因此其只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其次,民事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责任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注意!精神损害赔偿费方面,法律没有具体标准。一般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可以起诉至法院依法判决。
也就是说,既然医院开了价,那么董女士自然就可以还价!大家都接受不了,那就只能法庭上见了!
最后,医院方面负有管理过失的责任,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医院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的损害,应当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事后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综上,侵权的女医生有义务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民事侵权责任。如果其不愿意承担,那么医院方面就有义务承担这个责任,至于其事后会不会再向这个拒不赔礼道歉的女医生追偿,那就是她们之间所要考虑的问题了,与董女士一方无关。
有网友表示,董女士一定要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一样都不能少,必须要向这个不尊重女性的医院,讨个说法!维权到底!对此,您怎么看?
用户17xxx10
有一次在饭馆就一个厕所,门栓是坏的,没办法也只能用了,想着如果听到有人来就咳嗽一声提醒,结果还是一个男的推开门,他反而尴尬到生气,因为我是蹲着的,他啥也不可能看到,我出来后听他气愤地跟老板说了他的遭遇,我说门反锁不了,没事,我不介意,让您吃亏了,看了个老女人而不是黄花大闺女。有什么呀,就那点玩意,谁没见过有多稀罕,又不是上手摸你呢,医院里还计较那些,男妇科医生多了,你别看。
用户10xxx66
医院钱太多了,能用轻易得来的钱解决的问题岂能用屈尊道歉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