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结果大快人心!湖南长沙,女子不请自来,在没有提前告知男同事的情况下,到男同事家摘梨,不慎被熟透的梨子砸中眼睛,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女子将男同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3万元。
·案件·:时报观察·
刘女士和黎先生同在一家工厂工作,黎先生热情好客,老家是农村的,妻子在家里种了许多瓜果蔬菜,还有一个很大的梨园。
每逢梨子成熟时,黎先生都会给同事们带一些过去品尝,黎先生家的梨子甜滋可口、口感细腻,刘女士尝过一次后,久久难以忘怀。
可惜,后来黎先生换了工作,刘女士再也没有吃过那么好吃的梨子了。
在一次闲聊中,刘女士无意间得知自己的邻居李大姐是黎先生的表姐,于是就约李大姐一块去黎先生家摘梨子。
事发当天,刘女士和李大姐是临时起意,并未提前告知黎先生,恰巧,黎先生因为有事,并不在家。黎先生的妻子黄女士看到刘女士和表姐的到来,非常热心,给她们端来了茶水点心。
刘女士说自己是来黎先生家摘梨子的,因为家中的老梨树已经长成了10米高的大树,黄女士便从家中拿来梯子和竹篙。
梨树所在的位置,有一面是池塘,黄女士害怕梨子砸到人,便往池塘的方向敲打,刘女士见状,便说梨子掉进池塘,捡不到,有些浪费了,让黄女士换个方向敲打。
一阵敲打之后,梨子像雨点一般砸在地上,不一会儿,刘女士和李女士就捡了满满两大筐,两人表示差不多了。黄女士就停止了动作,站在一旁跟李女士讲话。
突然,她们听见刘女士尖叫了一声,原来,刘女士在树下捡梨,突然一个熟透的梨子掉落下来,砸在了刘女士的左眼上。
黄女士跑过去一看,发现刘女士的眼睛已经出血了,于是把她扶到自己家里,拿了干净的毛巾给她擦拭,又急忙打电话,把黎先生叫了回来。
黎先生带着刘女士去村卫生所买了眼药水。
两天后,刘女士的眼睛突然疼痛不止,还视线模糊,看不清东西了,于是她急忙到大医院去治疗,前后花了9500元,黎先生出于人道主义,给刘女士出了4000元费用。出院后,刘女士的眼睛被鉴定为10级伤残。
刘女士怎么都没有想到,自己只是去摘几个梨子,没想到却受了伤,还落下了残疾。于是她找黎先生索要赔偿,黎先生顿时觉得这是天方夜谭,离了大谱,你来我家摘梨,我把梨子送给你吃,你受伤还找我赔偿,哪有这样的道理。
刘女士一气之下,将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黎先生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130000元。
1、刘女士认为,她是在黎先生家,被黎先生家的梨子砸伤,黎先生作为梨树的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女士认为,自己眼睛受伤跟黎先生家的梨子有因果关系,黎先生作为梨树的主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给予赔偿。
2、面对刘女士的指控,黎先生则认为,刘女士没有打招呼,自己妻子出于好意,把梨子好意赠与刘女士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因此自己不承担侵权责任。
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该行为对好意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黎先生认为妻子在打梨的过程中,已经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刘女士受伤,是其未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所造成的,因此自己无需承担责任。
3、法院审理判定:刘女士被梨子砸伤属于意外事件,黎先生不担责。
本案的事故是因刘女士等人相约打梨引起的,不应适用刘女士所说的林木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而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所以,刘女士和黎先生等人对这个风险的预知能力和风险的防控能力应该是相同的。
黎先生对刘女士的受伤不存在过错、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而且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梨子的掉落有注意义务,刘女士被梨子砸伤属于意外事件。
最终,法院驳回了刘女士的全部讼诉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