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一男子与在KTV上班的女子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后。男子的妻子不仅没有

酵子说军事 2024-06-14 09:16:45

湖南娄底,一男子与在KTV上班的女子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后。男子的妻子不仅没有与丈夫离婚。还与丈夫签下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丈夫不能与对方生孩子、夫妻共同财产80%归妻孩所有。妻子得知情人已经怀孕后,拿着协议要求情人终止妊娠,但被拒绝。随后妻子拿着协议,向丈夫提出离婚,并要求丈夫履行协议义务。

陈女士本是幼儿园的老师。其认识经常送外甥来幼儿园上学的蔡先生后,与其确定了恋爱关系。一年后陈女士答应了蔡先生的求婚,并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结婚一年后,两人的儿子出生。儿子出生后,陈女士便听从丈夫的建议,辞去工作,安心在家带孩子。本来一家三口过着非常幸福的生活。

可当蔡先生与朋友到KTV喝酒,并与在KTV工作的李女士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后。蔡先生就开始经常不回家,并经常因生活琐事与陈女士发生争执。

起初陈女士还以为丈夫是工作压力大所致,可后来其才无意中发现,原来蔡先生与李女士是情人关系。随后陈女士要求离婚,蔡先生二话不说,直接就答应了,并让陈女士去法院起诉自己。

陈女士后来才发现,原来蔡先生很久前就已经做好了离婚的打算,并故意将其财产转移,导致夫妻俩的银行账户上只有3万多元。陈女士无奈之下最终选择妥协,并与蔡先生签下协议。

双方协议内容大意为,蔡先生保证不与李女士生孩子,夫妻共同财产80%归陈女士所有、所住房产也归陈女士所有。

可蔡先生却并没有履行协议义务,当陈女士得知时,李女士已经怀孕6个月。随后陈女士拿着协议,要求李女士终止妊娠。被拒绝后,陈先生便向调解员求助,并要求蔡先生承担违约责任,主张房子和夫妻共同财产80%归其所有。

1、有网友表示,当陈女士发现丈夫出轨后,就不应该妥协,当时就应当依法维权,要求李女士返还从蔡先生身上所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蔡先生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夫妻提出离婚时,一方有背叛婚姻等重大过错行为的,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但也有网友认为,陈女士当时也是没办法,毕竟离婚后孩子要养,自己又没工作,且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被蔡先生提前转移。

其实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所以法律对此早就有明确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法院应当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具体而言,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时都是夫妻双方自行申报财产,且是法定义务。但当因登记在对方名下,另一方因客观原因而无法收集且持怀疑态度时,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介入调查核实。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陈女士作为家庭主妇,其在与丈夫信息不对称、不清楚丈夫的收入·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核实,法院经调查确认属实后,不仅会帮陈女士主持公道,还会据此对蔡先生作出惩罚,即在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时,蔡先生应少一定比例。

2、那么陈女士可以拿着协议,要求蔡先生履行协议义务么?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具体而言,蔡先生婚内出轨本身就已经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这一点,无论当事人陈女士接不接受,都不影响法律对此行为的评价。且女性生育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也就是说,由陈女士与丈夫蔡先生签订的协议,不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还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该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即属于无效的。

3、虽然李女士与蔡先生是属于婚外生子,但蔡先生仍然有抚养的法律义务。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换‬而言之,蔡‬先‬生‬不‬仅‬对‬非婚生子女有‬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同‬时还‬享有继承权。注‬意!这‬个‬继‬承权‬仅适‬用蔡‬先‬生的‬遗‬产‬,抚‬养费也‬应‬当‬由‬蔡‬先‬生个‬人‬财产‬承‬担。

综上,陈女士现在最正确的维权方式,是以丈夫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调查丈夫的财产,待法院调查和审理查明后,就会以蔡先生背叛婚姻、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判定其少占一定比例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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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路广

路广

1
2024-06-14 15:30

小三生子不应该享受财产,出轨者都是人渣!

酵子说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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