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一家长接到幼儿园老师的电话称,其孩子在幼儿园自行摔伤。家长当时没有多想,信以为真,可孩子回家后的异常行为,引起家长的怀疑。家长查看监控后发现,原来是老师故意将孩子摔伤的。家长立即报警求助。目前,涉事老师已被停职。
市民柳先生去年·份时,将自己的孩子送到某幼儿园上学。在幼儿园上学期间,一切都还算正常。可今年·6日下午时,幼儿园老师却打电话告诉柳先生称,其孩子在幼儿园上学时,不小心从椅子上摔倒在地上,受到了一定的损伤。
接到老师电话后,柳先生不敢怠慢,立即放下手上的工作,并接上孩子到医院检查身体。医生诊断结果显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头皮血肿。此时,柳先生还没有多想,相信老师说的,孩子是摔伤的。
可孩子回家后连续三天时间,多次和柳先生说是老师打人,起初柳先生还是愿意相信老师的说法。可孩子连做噩梦惊醒时都说老师打人。这时柳先生就不得不怀疑老师所说的话了。
随后柳先生立即到幼儿园要求查看监控,这时柳先生才得知孩子说的话才是事实。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孩子坐在椅子上时,因被李老师发现其有扭头拍打动作,于是立即走到孩子面前将其拽起,然后故意放手将孩子重重摔倒在地上。
这时李老师没有任何可以狡辩的了,于是就说自己是情绪失控所致。随后柳先生立即报警求助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后经法医鉴定,孩子的头皮下血肿符合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事后主管部门回应称,李老师是有幼师资格证书的,目前已被停职处理。可令柳先生气愤的是,事隔至今两个多月,没有接到主管部门对此事的处理意见,也没有人向其赔礼道歉。
1、有网友表示,有幼师资格证只能证明这位所谓的老师接受过幼师的培训并毕业了,但并不能与师德、人品划上等号。所以说有资格证并不影响法律对李老师行为的定性。
教师法第11条规定,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李老师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只能证明其有从业资格,并不能证明其他。
2、那么李老师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罚呢?谁又应当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首先,李老师为人师表,其本身就有尊重孩子人格、照顾孩子以及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
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可李老师都做了些什么?先是故意将孩子摔伤,然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欺骗孩子的家长。像这种不诚实且没有职业操守的人,还能够胜任教师工作么?值得商榷!
其次,监视视频已经证实李老师是将孩子抱起来后,故意放手的。其作为一个成年人,不可能不知道这种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即其主观上是故意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注意!伤害对象为未成年人的,依法应当加重处罚,处10·15日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换而言之,李先生违反职业道德,故意伤害小朋友,不管其有没有幼师资格证都应当处以15日以下治安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点不会因其有资格证而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及处罚。
最后,幼儿园管理者作为李老师的用人单位、作为幼儿园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先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损害结果是因有重大过错责任员工造成的,管理者可在承担责任后追偿。
具体而言,管理者是幼儿园的第一责任人,其应当要为自己用人不当、管理上存在的过失承担责任,但这并不代表李老师不用为其重大过错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幼儿园管理者有义务先行承担责任,但其事后是否要向李老师追偿,与家长柳先生无关。
有网友表示,这样的人不配为人师表,主管部门不能仅仅停职处理,必须要将这个害群之马从教师队伍中清除出去,不然其他孩子的家长,也会有想法!毕竟没有家长会愿意将自己的孩子,交给这样的老师管教!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