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女子走进一家卖玉器的店铺后,主动提出让老板帮她试戴一个小一点的玉镯。

酵子说军事 2024-06-13 09:29:43

河南郑州,一女子走进一家卖玉器的店铺后,主动提出让老板帮她试戴一个小一点的玉镯。可谁曾想,老板为其戴好后,女子就开始喊痛,并要求以50或100元的价格买下这个玉镯,且赔偿其医药费。老板一气之下,声称砸碎也不卖。可此时女子又服软了,并声称只要次日手不肿,就不用赔医药费,但最终仍以100元的价格买走了这个价值千元的玉镯。

一名打扮光鲜亮丽的年轻女子走进一间卖玉石的店铺后,先是在柜台前面走了一圈。老板见状,立即热情上前招待女子,并询问其需要买些什么。

女子一开始时没有正面回答,其仔细查看台面后,就让老板为其挑选一款好一点的玉镯。老板给女子递过去一只玉镯后,女子嫌太大了,要个小一点的。

老板拿了一只价值1000元的玉镯并递给女子后,女子又声称太小了,自己戴不进去,并主动提出让老板帮其戴到手上。可谁曾想,老板为女子戴好后,女子就立即喊手痛,并要求老板赔偿其医药费。

老板当时都懵了,明明是女子自己主动要求帮其试戴的,且在戴的过程中,女子一句话都没说。可其却在戴好以后才来说要赔偿,老板一看对方就是来找茬的,决定不卖给她了。

可谁曾想,女子听到老板说不卖后,居然说脱下来时会对她的手造成二次伤害,所以老板要先赔偿第一次时的医药费。之后要么她支付50或100元买下这个玉镯。要么老板取下来后,再赔偿一次医药费。

老板一听当场就被气坏了,并马上报警求助。民警赶到现场后,女子仍然坚持自己的要求。要老板二选一。可两个要求,无论老板怎么选,都是吃亏的。

双方在理论过程中,老板又提出一个方案。与女子到医院拍个片,先检查一下她的手到底有没有受伤。然后再取玉镯,待取下来后,再拍个片子,看看到底有没有对她的手造成损伤,如果有,老板全部负责。如果没有,女子自行承担责任,玉镯不卖了。

但女子不同意,并坚持自己的要求。老板一气之下,去找工具并声称要把女子手上的玉镯砸碎再说,即便砸碎了也卖给她。女子见老板发火了,改口称现在手不痛了,但不知道明天之后还会不会痛。

所以女子又要求老板以50元或100元的价格,将玉镯卖给她,至于医药费就暂时不用赔了,但如果次日还痛,老板就要带她去医院检查。

见老板同意以100元价格卖后,女子又非常得意的反问老板,这100元是保证金还是购买款,前者是她戴走玉镯的保证金,无论明天痛不痛,还会来处理此事;后者则是她买下了,手不痛了明天就不会再来。

老板当时被气得直跺脚,但女子的行为已经影响其做生意了。老板只能说是购买款。最终折腾几个小时后,女子还是以100元的价格买走了这只玉镯。

1、有网友表示,一看这个女子就是有备而来的,且大概率是个惯犯。她的目的很明确,上策是讹一笔医药费,再赔个价值1000元的玉镯;下策是仅以100元买走这个玉镯。无论是哪个结果,都不会吃亏。

也有网友认为,这是摆明的敲诈勒索或寻衅滋事,可以治安处罚的,为什么要和她调解处理此事呢?

2、那么女子索赔的诉求合理么?其行为又该如何定性?

首先,女子作为一个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将一个小号的玉镯戴到手上,会对其手腕造成一定损伤的后果,可其却主动要求老板为其戴上玉镯,所以其应当要为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后果。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证实是女子主动要求老板帮其戴到手上的,且过程中女子又没有叫停,那么其就应当为此自甘无险,不能据此索赔。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退一步讲,即便女子要求老板为此承担责任,也要先举证证明其主张,可其连医院都不愿意去,其又怎么能够证明其主张呢?所以其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所有后果。即老板不需赔偿女子所谓的医药费。

最后,正如网友所说,女子的目的很明确,就是想以100元买走价值1000元的玉镯。即女子的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商家的正常经营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老板坚持不调解处理,女子还要继续耍无赖,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对其治安处罚。

那么大家对于此事,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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