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结果来了!”山西太原,十五岁少女因买“水果捞”与店主发生纠纷后,被辱骂是“小三”一事。目前警方已经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其一人被治安拘留5日;三人被分别治安罚款,其中还包括少女的父亲。
··:环球网、新黄河等·
先来简单回顾一下这件事情的事发经过。·7日20时许,15周岁少女小常与其父亲常先生到小吃街逛街时,独自一人来到一商家处买水果捞,后来小常因质疑卖家刘变某·女·收费47元,拒绝购买并与其发生争执,常先生赶到现场后,矛盾进一步升级。
现场视频显示,卖家刘变某及及其亲属刘旭某、刘月某等3人,在指责常先生父女俩的同时,竟然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指责小常是常先生的“小三”。
据小常称,其当时选购了一小块西瓜、一小块哈密瓜以及三颗葡萄,加入一勺椰奶后,刘某变说是两斤半重、共计47元。但小常坚持认为只有一斤多。
目前,警方发布通报确认,是常先生赶到现场后,相互辱骂才导致矛盾升级的,因此,警方认为双方的行为都构成违法,故依法对刘月某处以治安拘留5日;对刘旭某、常先生均处以罚款500元;对刘变某处以罚款300元的治安处罚。
通过警方的通报,我们可以大概率可以确认两点:一、常先生当时也有辱骂对方的行为;二、说出“小三”言论的人,应该是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刘月某。
值得注意的是,据小常称,报警后刘月某等三人均拒绝道歉,且通报中也并没有提到道歉和谅解一事。
看完通报后,网友们纷纷质疑警方的处理“不公平”,即网友们对于警方连常先生一起处罚,表示不解。
还有网友更是直言,常先生被人当面说自己女儿是自己的“小三”,没有动手已经是够理智的,换冲动的人早打人了!难道父亲保护自己的女儿,有错么?
笔者从法律角度和大家分析一下,到底是为什么:
首先,警方通报中明确提到:“常先生赶到现场后,矛盾升级、互相辱骂”。
也就是说,在常先生赶到现场前,双方只是消费纠纷,没有上升到违法的程度。即在此之前,刘某月还没有说出“小三”等言论。
换句话说,常先生来了以后,双方就开始对骂了!只是刘某月等人事后的言语更具有伤害性而已。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明确规定,公然辱骂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具体而言,只要实施过辱骂他人行为的,就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因此,只要公安机关认定常先生也有辱骂他人行为,那么也会认定其行为违法并处罚。
再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同时还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也就是说,本案是因消费纠纷而引发的违法行为,本来是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但因双方没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公安机关不同意双方调解,才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
笔者认为,通过警方介入调查后刘月某等三人拒绝道歉来判断,本案之所以会双方都要处罚。大概率就是刘月某等人拒绝道歉、常先生就拒绝调解的。
最后,警方通报中没有提到小常有违法行为,但视频中已经证实刘月某等三人,辱骂了小常是“小三”。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也就是说,不管公安机关最终如何处罚刘月某等三人,她们的行为对于小常来说,就是民事侵权行为。
综上,既然她们不愿意道歉,那么常先生可以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为女儿小常讨个说法,将三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她们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