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痛心”,四川乐山,前几日一则小男孩寻找父亲的视频引发网络的关注,如今坏消息传来,小男孩的父亲被找到时,已经死亡,同时警方也将2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件·:新浪新闻·
屋漏偏逢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本已不幸的家庭却又遭变故,从流出的视频看,一个老人和一个小男孩,手持身份证,称男孩的父亲周某在乐山打工,于2023年·22日晚9时36分失踪。
男孩称,事发当晚正值冬至,从最后一次看到的监控视频显示,父亲周某坐在自家车的副驾驶位置,头部和脖子均戴着不明物体,坐在驾驶位的人是一名看不清脸戴着·的陌生人。
小男孩带着哭腔称,监控上看到父亲的精神状态不好,高度怀疑此时的父亲周某和车都被坏人给控制了。
于是,小男孩和老人一边报警,一边发布悬赏广告,征求父亲周某的线索。
乐山警方接到报警后,对此高度重视,将案件立为刑事案件,经过不懈的努力,最终于··2日将失踪人员·男孩的父亲周某·的遗体及其车辆找到。
并且经过警方全力侦察,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和王某某也被抓获,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采取刑事拘留,并进一步调查侦办。
为了回应死者家属和社会关切,乐山警方及时进行了警情通报,该通报称35岁的男性杨某某和20岁的女性王某某,事发当日借故把被害人周某邀出来后,对其实施抢劫,并于第二日凌晨致其死亡。
满怀期望的男孩迎来了如此残酷的结果,不知道他会怎样面对,至于2名犯罪嫌疑人为何会如此残忍的将周某杀害还需要警方进一步调查。
那么从法律层面该如何分析本案呢?
1、对杨某某和王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首先,通过监控视频看,在被害人周某死亡前,其已经被控制,并且在副驾驶上头部和颈部缠有不明物体,表明此时,杨某某和王某某至少有劫财将人控制的想法,并且付诸于实践。
即使2人没有抢到钱财,其行为已经构成刑法所规制的绑架罪。
依据在于《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按照罪行相一致的原则,在本起案件中,2名嫌疑人属于共犯,都要对被害人周某的死亡负责,至于负责任的多少,还要看其在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多少而定。
法学界通说认为绑架被害人并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杀害被绑架人所负的刑责可被判处死刑并限制减刑,其严重程度可能会高于普通的故意杀人罪。
2、本案中,杨王2人除了有绑架行为,还有抢劫行为,该如何分析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本案而言,杨某某和王某某本意是抢劫,但不知周某的死亡是抢劫行为所致,还是二人抢劫成功后,为了杀人灭口而做出的行为。
如果是前者则2人成立的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最高可判死刑。如果是后者,则对杨某某和王某某应当以绑架罪,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三者并罚来追究2人的刑事责任,最高仍可判死刑。
3、对于死者周某的亲属有何种权利可主张?
《刑法》第·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实践中,死者的亲属除了要求罪犯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可以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死亡赔偿金等诉求。
此外,罪犯本人也可以积极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争取死者家属的谅解,从而对减轻判刑有很大的帮助。
最后,笔者认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谋取不义之财,否则,这将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也使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剧重演,孩子痛失父亲的人间悲剧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