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名初一男学生与女同学发生争执后,被老师叫到办公室。家长赶到学校后,学

酵子说军事 2024-06-07 09:27:01

四川成都,一名初一男学生与女同学发生争执后,被老师叫到办公室。家长赶到学校后,学校在明知道男孩已经自缢身亡的情况下,仍然声称找不到孩子。家长向其他学生了解情况和向学校讨要说法时,学校不仅一问三不知,还两次将家长手机藏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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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许·化名·是当地某中学的初一学生。事发当天16时42分,小许以身体不舒服为由,主动联系其母亲曾女士·化名·时称,不想参加学校举办的比赛。

当时曾女士没多想,就同意了,但她还吩咐儿子小许要去和老师说明情况。

事后曾女士因对儿子不放心,并于17时02分,主动联系儿子询问情况。可儿子此时以正在上课为由,让曾女士等其下课后再联系。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18时许,曾女士却接到老师的电话说“孩子在学校不见了”。

曾女士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到学校准备寻找儿子,可到了学校门口后,老师却还是说没有找到人。

随后曾女士立即要求查看监控,结果却发现儿子是在17时06分自缢、17时45分被两个同学发现的。但曾女士确认有人对儿子做过心肺复苏等抢救行为。

可按照这个时间线,学校实际上在打电话通知曾女士时,就已经知道儿子自缢并确认死亡的消息。

可为什么曾女士赶到学校后,老师还要隐瞒消息呢?曾女士伤心欲绝的同时,对儿子的死因产生质疑。

随后曾女士强忍悲痛,并开始询问其他学生。这时她才得知,原来儿子在事发前曾与一女同学发生过争执。争执过程中,儿子因说了脏话而被对方打了一巴掌。事后儿子被老师单独叫到办公室批评教育。

了解到部分信息后,感到无助的曾女士准备与家人联系,寻求帮助。可谁曾想,这时她才发现自己明明带来的手机却不见了。

已经身心疲惫的曾女士还以为是自己情绪激动,不小心掉的,于是其起身给在场人员作揖并希望在场人员帮她找一下手机。

成功找回手机后,曾女士第一时间将儿子已自缢身亡的消息告知了家人,并与家人沟通处理后续问题。

可事后曾女士的手机又不见了。要是说第一次“不见”是因情绪激动导致,那么这一次又是怎么回事呢?

反应过来是有人故意藏自己手机,意图封锁消息后,曾女士随即通过手表定位功能确认了手机与自己所处位置很近。随后曾女士通过操作手机自动响铃声功能,在现场一位老师的包包内找回手机。

更让曾女士接受不了的,学校的老师不仅一问三不知,还未经其同意就转移尸体到殡仪馆,并是在拖行尸体一段路后,才放上殡仪馆的担架上。

1、从情感上讲,任何一个家长都无法接受,自己养育十几年的孩子早上高高兴兴的出门去上学、到傍晚时却被告知“不见了!”的消息。所以学校应当要理解曾女士当时的心情。即便当时她情绪很激动,也要理解她!但是,学校绝对不能故意隐瞒消息,更不能因害怕影响不好而故意去藏匿曾女士的手机。

虽然老师故意藏匿曾女士手机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不构成盗窃罪。但即便是为了“掩耳盗铃”达到不让取证现场信息或者传递消息的目的。从法律上讲,这也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460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那么学校需要对小许的死,承担责任么?

从民法上讲,小许超过8周岁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其有安全保障等法定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9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对行为异常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具体而言,在校的每一位学生,学校不仅对其有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还要通过观察学生的异常行为来发现问题并及时妥善处置。

比如说,小许与女同学发生矛盾后,老师是否真的威胁过小许说,要将其骂人的话,发到大群里等等。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在小许与女同学发生矛盾后,老师的处置方式有问题或者老师没有及时发现小许异常行为,并造成其在学校自缢身亡的后果,属于过错行为,学校作为老师的用人单位,应当要为此承担责任。

有网友表示,从学校事后处理事情的方式来看,让人不得不怀疑学校有重大过失。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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