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叫偷,不是捡!”云南大理,一女子到农贸市场买菜时,不小心将8900元现金遗

酵子说军事 2024-06-06 09:25:32

“你这叫偷,不是捡!”云南大理,一女子到农贸市场买菜时,不小心将8900元现金遗落在菜贩处,女子发现钱忘记拿并回来寻找时,菜摊老板娘说没看见。女子报警并从老板娘的菜摊找回被藏匿的现金后,老板娘坚称是“捡”并非偷,但法院认定就是偷。

(·:光明网、云南大理鹤庆县人民法院·

董女士经营一家餐厅,每天一大早上就要骑着电动三轮车到附近的农贸批发市场,购买当天餐厅所需要的蔬菜、肉食和配料等食材。

事发当天早上8时许,董女士像往常一样来到附近一农贸市场买菜时,还带上店里收到的现金,

在采购的过程中,董女士光顾了一家相熟的菜摊,老板娘董某见到董女士后,热情接待,并按照对方递过来的进货单,为其挑选所需要的蔬菜。

董女士在买单的过程中,先是掏出一㳫现金数给董某,剩余部分则连袋子一起放在桌面上。可离开时董女士却忘记取回桌面上装有现金的袋子。

待董女士离开发现袋子忘了拿,并再次回来取时,却发现之前放在桌子上面的袋子,已经不见了。

董女士立即询问董某,有没有看到自己刚才放在这里的袋子,可董某却说自己没看到。

随后董女士立即报警求助,民警赶到现场并询问时,董某还是坚称自己没看见。但民警调取监控视频后却发现,钱是被董某藏起来并当场将钱找了出来。

可即便如此,董某还是认为自己只是“捡”到的钱,并不是偷,最多还给董女士就是了。但民警却认为这是盗窃,并依法将其刑事拘留。

事后检察院也认可警方的观点,并以盗窃罪起诉董某。但在起诉前,董某获得董女士谅解并认罪认罚。

1、做生意本来就讲究诚信经营,所以老板的人品很重要。可董某却为了几千元而做出这样的行为,即便不构成犯罪,“捡”到别人的钱却故意说没看见并据为己有。这种做法还能在同行间立足么?还能获得消费者的信任么?笔者认为,绝对是得不偿失的!

2、通过董某的辩解,我们可以发现其对于盗窃的定性明显存在错误的认知,相信不少人也会像董某一样,认为只要自己不是主动伸手到别人的包里,就不是偷。其实这是错误的认知,具体而言:

首先,捡到别人财物,拒不归还的,属于侵害他人财产权的侵占行为,治安法评价为任意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价值2万元以上的,才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2万元以上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拾得行为的本质有两点,一是拾得人是偶然获得财物,并无盗窃的主观故意;二是财物此时已经明显脱离了失主的控制,一般表现为失主不在现场,且无需依法登记的财物。

也就是说,在财物主人董女士是离开现场后再返回寻找的情形下,董某的主观故意以及其是否偶然获得,就是其行为定性的关键。

具体到本案中,董女士将袋子放在桌子上,是基于两人交易过程中造成的,即并非偶然,且董某是故意藏匿后多次谎称没看见并想据为己有的。

换而言之,董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并非偶然获得的,因此其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盗窃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盗窃他人财物2000·5000元以上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后,量刑指导意见同时还规定,行为人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可分别减少15%、40%以下基准量刑。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根据董某的犯罪情节、性质、悔罪表现及对社会所造成后果等,判处董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千元。

3、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而且,道德的背后还有法律撑腰,因此,提醒广大网友们务必要引以为戒,并坚守“勿以恶小而为之”这条底线,切勿因一时贪念而造成身陷囹圄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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