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一小学生路过一家午托机构时,因推了一下该机构的玻璃门,被一名男老师路上

酵子说军事 2024-06-06 09:26:15

广西柳州,一小学生路过一家午托机构时,因推了一下该机构的玻璃门,被一名男老师路上追赶,并被其殴打。事后家长报警处理,警方介入调查后家属同意赔偿2000元处理此事。网友们不理解为什么要收钱同意调解处理,并坚持认为应当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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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化名·在当地一家小学读书。为了方便孩子接送和辅助孩子学习,学校附近开了好多各种名义的校外托管机构,即放学时托管机构负责先把人接回来,然后在托管机构先学习,等家长下班后再来接回家,有的学生甚至在托管机构吃饭后才接回家。

事发当天,小陈路过学校附近一家托管机构时,用手推了一下该机构的玻璃门,被一名男子发现后,小陈拔腿就跑,男子随即追出门外并一路追赶小陈。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虽然是小陈先跑的,但根本跑不过男子。被男子追上后小陈因害怕,第一时间大声说道“不是我,真不是我!”

男子拽住小陈后,先是拍打了其臀部,后又拉扯了其两下,并又连续拍打其臀部。

男子在一边拍打、拉扯小陈时,一边大声怒斥道“你路过个屁,我看得清清楚楚,你是三年级某班的学生吧?不要以为我不知道你!你叫什么名字?”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男子拽着小陈衣领、防止其再逃跑的过程中,又突然一脚踢向小陈的双腿,小陈被踢跪在地后又被男子一把拽起,并被一顿警告。

家长得知此事后立即报警求助。民警介入调查此事后,双方进行调解处理。即打人男子赔偿2000元和解。但小陈的妈妈刘女士还是觉得顺不下这口气。

【·· 】

其实托管机构的存在,现在都是普通现象。主要是为了家长减负。但托管机构是否起到作用见仁见智。

有人说只要老师有责任心、靠谱就行,毕竟家长为了工作不可能每天都能做到准时接送;

但也有人说,现在很多这种机构所谓的老师,素质不行,而且负责管理的人员并非有教师证的老师。

还有许多人认为,既然刘女士觉得顺不下这口气,那为什么当时又要谅解呢?这种行为,家长不是要追究到底么?而且调解赔偿金额还只是2000元。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任何原因都不能打人,这一点没有讨论的余地。尤其是大人在面对小孩时,即便男子认为小陈做错了,甚至是搞坏了玻璃门,可以找家人赔偿,但绝对不能动手打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殴打他人,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殴打未成年人是属于上述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处10·15日拘留,并1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公安机关在对违法行为定性处罚时,要对案件的起因、经过、后果以及违法情节等综合考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明确指出,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等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也就是说,虽然男子的行为构成违法,但是小陈也有一定的过错,且男子更多的是打臀部为主,因此,只要家长同意谅解,那么公安机关可不予处罚。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换而言之,如果家长坚持不同意调解,那么该男子还是会被公安机关处罚的,且还要赔偿医疗费。

当然,既然家长同意谅解并收取了赔偿金2000元,只要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就不能再提出主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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