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仅是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河南南阳,一小伙意外车祸去世后,其家人找到小伙生前工作的酒吧,结果对方负责人称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协议,进而拒绝认可小伙的员工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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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9岁的小苗已然是一个大小伙子了,由于文化程度不高,又没有太好的就业方向,便到当地一家比较知名的演艺酒吧上班。
令人感到奇怪的是,酒吧的负责人跟小苗签订的并非劳务合同,而是合作协议,即酒吧需要为顾客提供接送服务时,小苗可以参与接送顾客,店方主张双方是一种合作共赢的合作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
事发当日,小苗去接酒吧的一位客户,谁知在去的路上就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小苗在这场事故中也不幸去世,经交警认定驾驶大货车的司机承担主要责任,小苗承担次要责任。
白发人送黑发人,让小苗的父亲难以相信这一切都是真的,出事后,酒吧的工作人员曾上门来到小苗家,提出本着人道主义原则,愿意给20万元补偿。
对此,小苗的家人表示不认可,认为小苗这么一条活生生的人说没就没了,酒吧方必须要给一个合理的说法,最起码要给小苗认定为工伤。
酒吧方此时表示,双方实际上是一种合作的关系,小苗并不是酒吧的员工,两者没有隶属和劳动关系,因此,对于小苗的工伤认定,酒吧也爱莫能助。
此时,小苗的家人指出,既然小苗不是酒吧的员工,为什么会有酒吧发的统一工作服装?酒吧负责人则解释说,统一的工服是为了向外人展示企业形象的,并不能表明二者内在的关系。
感到无助的小苗父亲拨打了记者求助热线,当记者联系酒吧负责人时,其依然坚称双方只是一种合作关系,小苗非员工,酒吧已经仁至义尽,积极联系小苗家人,但其家人认为赔偿太少,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最后,酒吧的负责人称,建议小苗家人走正规的法律途径解决,如果法院判定其酒吧需要承担多少,酒吧就会赔付多少。
那么,对此从法律层面应如何分析呢?
1、酒吧主张小苗不是员工,双方成立的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能否站住脚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具体本案而言,酒吧方主张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因此认为小苗不是酒吧的员工,无法帮助其认定工伤。
此时,酒吧一方明显是偷换概念,打擦边球,意图规避己方的责任,小苗是按照酒吧的要求完成接送客户的任务,即双方实质上是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的。
此外,小苗家人还展示了几张小苗在酒吧工作期间,被评为优秀员工的证书,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小苗与酒吧之间成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故酒吧主张小苗非员工站不住脚。
2、小苗出交通事故后,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3章第14条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小苗接受酒吧的委派去接顾客,应视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并且属于工作时间,属于上班的途中,在此期间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则根据法条规定,完全满足工伤认定的各项条件。
据此,小苗在执行酒吧的工作任务期间,发生意外交通事故,且并非是小苗的主要责任,故毫无疑问小苗属于工伤。
3、对于小苗家人,有何种救济途径来主张权益呢?
首先,小苗的亲属可以向酒吧所在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这属于行政救济手段。
其次,其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此种情况属于司法救济途径。
最后,笔者认为生命是无价的,工伤认定与交通意外事故的责任方赔付,小苗亲属可以并行主张,这样能最大程度通过经济补偿来抚慰亲属的伤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