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支付11.5万元通过销售公司购买了一款新能源车当起了网约车司机。

酵子说军事 2024-06-10 09:39:37

浙江杭州,一男子支付11.5万元通过销售公司购买了一款新能源车当起了网约车司机。可车子使用三个月后,电池却不能充电了。男子找到公司时才得知原来车和电池是分开卖的,男子买车时只是“租”了3个月的使用权,事后每个月还要支付800元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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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准备从事网约车工作前,通过朋友介绍来到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全款购买了一款价值11.5万元的吉利新能源车,王先生付款前,通过销售和公司先签了一份合同,且销售公司还出具了一份声明。

声明中明确指出,购买的新能源车是包含电池的,且销售公司承诺会赠送车子首年保险、赠送贴膜、脚垫,一次保养、上牌办理营运证等手续全包。

拿到车子和办完所有手续后,王先生立马就开始接单工作,且车子的性能也还不错,能够满足工作需求。可谁曾想,三个月后车子的电池就不能充电了。

王先生试了几个充电桩都不能解决问题后,就不敢再接单了,并利用仅剩的电,将车开到销售公司,要求工作人员为其检查一下,看看是哪里出现问题。

可工作人员得知王先生的来意,并简单查看了一下后表示,这种情况很正常,这不是故障,而是厂家通过远程锁车功能,给电池充电功能上锁了!

王先生随即质疑称,自己明明是全款买车的,且也与销售公司不存在任何纠纷,凭什么会锁车呢?而且还是通过远程的方式,那这车子现在到底是谁的?

可工作人员接下来的一段话,把王先生气坏了。

工作人员表示,王先生支付11.5万元实际上只是买车及电池三个月的使用权,之后还想要再想用这个电池,每个月还要再另外支付800元租金。

王先生立即质疑称,都知道新能源最贵的就是电池,要是买车不包括电池,那谁还会买呢?这不明摆着坑人么?而且购买合同和声明中都明确约定,王先生支付11.5万元,是连电池一起买下的。

可工作人员看到王先生手上的证据后,却声称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并明确告知王先生,声明是销售私自盖的公章,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所以是无效的。

随后工作人员又拒绝归还王先生的购车合同和声明。王先生一气之下,直接报警求助。之后王先生通过民警的帮助,好不容易才拿回这些重要的证据。

王先生事后再找销售公司讨要说法时,当时与其对接的销售员承认是个人行为,其并没有征得公司的同意,工作人员同时还明确告知王先生,让其到法院起诉就好了,他们不会为此再作出任何解释。

有网友直言:新能源车没有电池就是一堆废铁,还占地;头一次听说买新能源车不包电池的,这无异于买机动车不包括发动机,难道买回来放车库欣赏?

也有网友认为,销售没这个胆、也不可能轻易拿到公章并随意盖上去,所以大概率一开始就是个局。

还有网友认为,发生纠纷公司也不怕,因为王先生一天不出车就没有收入,想去法院起诉也会因耗不起而不得不妥协并支付租金,公司就是吃准这一点!

那么从法律上讲,王先生应当如何维权才更有利呢?

首先,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具体而言,无论销售公司是采用整车方式销售,还是采用车子和电池分开的方式销售,都必须要遵循上述法律规定做到诚信经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绝对不能够以任何方式,刻意去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其次,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条规定就是表见代理,其主要作用就是为了体现出法律对于善意相对人的优先保护;其主要目的在于平衡交易双方利益,从而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具体到这件事中,虽然公司和销售都声称是个人行为,但是,发生交易地点是在公司、销售代表的就是公司、销售也是在公司内盖章后交给王先生的,因此符合表见代理的条件,公司不能据此推卸责任。

再次,王先生手上有购车合同和声明,可以证实这个电池归其所有。既然公司声称是销售个人行为,那么就请拿出证据来证明他们不是事前串通好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王先生能够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才是电池产权人情况下,公司想要主张王先生只是租的,那么根据民法举证原则,公司要先拿出证据证明。

最后,王先生起诉时可以要求公司赔偿自己的实际经济损失。毕竟,是公司一方的原因造成的。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需要提醒王先生的事,民事纠纷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所以其一定要保管好手上的合同和声明,这是王先生能否打赢官司的关键,且可据此向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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