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女子与未婚夫逛街时,发现一家金店正在举办挑战抓金条的活动,女子的未婚夫是体育生,身体魁梧壮实。女子让未婚夫前去挑战,结果未婚夫竟然奇迹般的单手将25斤重的金条成功抓出箱子。可谁曾想,金店却说只是体验,并没有承诺成功就可以拿走。事后未婚夫一气之下,将金店告上法庭。
·案例·:天津卫视教育频道·
尤女士的未婚夫陈先生是体校毕业生,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多年时间,感情一直很好。两人得到双方家长的认可后,就开始筹办婚礼。
事发当天,两人相约一起去逛金店,准备购买结婚戒指及婚礼上要用的三金。可还没走到要去的金店,就在远处发现该金店被群众围得水泄不通。
尤女士牵着陈先生的手挤进人群后发现,金店门口处挂着一条红色的横幅,上面写着“挑战金条,非你莫属”几个字。现场围观群众说,只要单手从逶明的玻璃箱中,成功将25斤重的金条取出来,这金条就归谁所有,但几天下来却没有一人能够挑战成功。
自知未婚夫实力的尤女士听后眼睛一亮,并与未婚夫陈先生对视了一眼。陈先生一看就知道尤女士想要说什么,还没等尤女士开口,陈先生便主动上前去排队报名参加挑战。
随后尤女士掏出手机一算,按照400元一克计算,这块金条就价值500万元,未婚夫还没有挑战成功,尤女士就笑到合不拢嘴,好像一定成功似的。
令在场所有人都没想到的是,陈先生居然奇迹般的单手将25斤重的金条从箱子里抓了出来。金条在抓出来那一刻,除了金店的工作人员之外,全场都为之沸腾,且群众纷纷投来羡慕的眼光,毕竟这可是500万元啊,而且还是0成本的投入,谁不羡慕啊!
可当陈先生与未婚妻准备将金条装进手提包,准备带走时,工作人员却上前制止,理由是该活动只是体验,没有承诺过挑战成功后可以拿走。
陈先生与未婚妻听后整个人都懵了,搞半天原来是体验?在场围观群众听工作人员这样说,都看不下去了,并纷纷指责工作人员说“玩不起,就别玩!”
可工作人员却不慌不忙的反问大家,哪个工作人员承诺过挑战成功后金条就归谁?现场这几天哪里写了说明或者其他方式的承诺,成功就可以拿走?
这时陈先生与在场群众才明白都被耍了,随后众人一起与工作人员理论。工作人员见状随即报警求助。可民警赶到现场也只能调解处理,但双方还是各执一词,各有各的说法。民警只能建议陈先生起诉。
陈先生与金店店长到了法庭后,针尖对麦芒,陈先生还情绪激动的指责对方玩不起、一点诚信都没有。
本案是民事诉讼,受民法所调整,陈先生作为原告有举证义务。即陈先生要先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随后陈先生在法庭上举证称,金店举办“挑战金条,非你莫属”活动,实际上就等于悬赏广告。即悬赏人以公开广告的彤式允诺对完成指定行为支付一定报酬,行为人完成该种行为后,有杈获得该报酬。
民法典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陈先生认为,悬赏广告属于合同。即广告人金店以不特定多数人为对象发出的要约,只要其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
民法典第47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陈先生的意思很明确,自古以来,悬赏公告只要有人完成约定任务,就可以获得奖励·报酬·。因此,陈先生坚持认为金店应当有契约精神,履行义务。
可听完陈先生的主张后,金店店长却反驳称,其一方举办“挑战金条、非你莫属”活动的初衷和目的只是为了让顾客感受一下金条的重量,且其一方从来没有任何工作人员或者在宣传资料中作出过承诺。
据此,店长坚称并不是悬赏广告,故请求法院驳回陈先生的所有诉求,并判定其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院听完双方的辩解和经过质证后给出了审理意见:
第一,原告陈先生主张被告金店曾作出过,会将金条赠与给挑战成功者的意思表示,其应当举证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从金店活动名称来看,不足以让消费者认为该活动系单手成功抓出金条后,就可以获得该金条。
法院的意思就是说,无论是从活动名称,还是从陈先生所提交的证据来看,都不能证明金店有作出过挑战成功会赠与金条的承诺,因此,原告陈先生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最终驳回陈先生的所有诉求。即本案以金店胜诉告终!但有许多网友却认为,金店赢了官司,输了信誉,绝对得不偿失。对此,您怎么看?
雨声
如此推论,此金店的手饰皆可镀金,不需达99,只为体验,不为诚信。
无语
典型的蛇鼠一窝沆瀣一气狼狈为奸一丘之貉
麻木
以后遇这种事挑战之前。先让举办方把挑战成功的奖励写在纸上。按上手印
用户10xxx70
花钱了 找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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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摆擂台,就肯定准备周全,考虑到一切可能,所以,越是有勾引力的活动,坑越深,想薅资本家的羊毛,你要有犹太人的龌龊思维
沉思的金鱼
先问清楚,录下证据
时事我见
有两个错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