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发指!江苏高邮,一年轻男子驾驶一辆奥迪车在路上行驶时,竟然故意先后将多名群众撞倒在地,并造成两人死亡、七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目前,警方已发布通知称,事发时是·11日晚8时许,作案的是一名25岁男子,其系当地人,名叫邹某,现已被警方抓获归案。
据现场目击者朱先生称,邹某明显就是故意的,且疑似在撞人时还发布朋友圈,估计是有预谋的,现场一片狼藉,邹某的所作所为,简直就是人神共愤!
有网友气愤的表示,邹某年仅25岁就开得起奥迪,生活条件应该不差,想不通他到底为什么要这么做?
还有网友表示,真是丧心病狂到极致!这种人这种行为,必须严惩,让其去向死者当事谢罪!
那么邹某的行为,从法律上讲,该如何评价?有网友说是故意杀人罪。真的是这样么?
答案是否定的!首先,现在几乎可以确认邹某是故意的,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可以先排除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的交通𦘦事罪。
刑法第133条规定,构成交通𦘦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
其次,故意杀人罪是行为人所侵害的对象是相对固定的,即有特定的被害人,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目前所披露的案情来判断,虽然可以确认邹某主观上是故意的,但客观上其所侵害的被害人是随机的,即不特定的,因此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刑法第115条明确规定,不论行为人以任何方式危害不特定人群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一律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也就是说,邹某是危害到不特定人群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且其主观上是故意的,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其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这种丧心病狂的行为,刑法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即只要构成此罪,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一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就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换而言之,如果最终确认邹某是故意的,那么其行为将要付出生命的代价。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么恶劣的刑事犯罪行为,一般都是绝不姑息的!
最后,人生不如意事十之八九!所以我们一定要学会调整自己的心态,切勿因一时冲动,而做出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否则不仅害人害己,还连累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