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女子在与未婚夫领结婚证前一天,因回老家祭祖期间突发交通事故,导致终身残疾。

酵子说军事 2024-06-12 10:08:28

天津一女子在与未婚夫领结婚证前一天,因回老家祭祖期间突发交通事故,导致终身残疾。事后未婚夫不仅要求女子退回彩礼和三金,还要求女子退还其代为垫付的医药费。可女子及其家人却认为,他们家为了两人的婚事也花了不少钱,且这场车祸与两人的婚事有因果关系,因此拒绝返还。未婚夫被拒绝后,将已经残疾的前女友,告上法庭。

·案例·:天津卫视教育频道·

男子许某与大自己4岁的女子周某是同事关系,周某入职较早,对当时大学刚毕业应聘入职的许某,甚是照顾,因此两人私下的关系特别好。

两人相识几个月后,许某对周某展开追求,并很快就与其确定了恋爱关系。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几个月后,就在公司附近一个的小区租房共同生活。

两人恋爱期间感情非常好,彼此之间几乎都没有红过脸。恋爱三年后,两人经过双方家长同意,决定在周某生日那天登记结婚。

确定了结婚日期后,许某按照当地风俗与事前双方家人的约定,支付了18万彩礼及价值5万元的三金。

一切安排妥当后,周某按照风俗于结婚前一周搬回家里住,并与家人一起筹备嫁妆及出嫁等相关事宜。

可谁也没有想到,周某生日前一天,即两人约定登记结婚的前一天,周某却因按照风俗回老家祭祖期间,独自驾车外出买东西时发生交通事故。

从未婚妻周某家人口中得知这个消息后,许某立即赶到医院看望,并为周某支付了住院押金3万元。

经过医生的努力,周某终于脱离生命危险,但其却因这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终身残疾的后果。

朋友和家人得知情况后,虽然没有明说,但都提醒许某要考虑清楚,到底还要不要与未婚妻周某结婚。许某听后确实动摇了,他说自己没有信心与终身需要照顾的周某结婚,但其又不想做得太明显,被人责骂甚至是怨恨,其只想通过慢慢减少去看望周某次数的方式,来淡化这段感情及两家人的关系。

周某一家人也看出了许某的心思,但也没敢去责怪许某。毕竟人性都是自私的,作为长辈他们能理解!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很久没与周某一家人联系的许某,却突然提出要收回彩礼、三金及垫付的医药费。

许某此举着实让周某一家人感到意外,因为周某及其家人之前都认为,两家人只要不再联系就当从来没有在对方的世界出现过,毕竟这场意外改变了两人的命运,不再联系就会少点想起这段痛苦的回忆。

但是,既然许某要撕破脸,周某及其父母的态度也很明确:即其一家人为了两人的婚礼也没少花钱,且周某还为许某做过人流手术、车祸与两人的婚事有因果关系。因此周某及其家人不同意许某的诉求。

许某多次讨要未果后,决定将周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被告需退还彩礼18万、价值5万元的三金及其事前垫付的医药费3万元。

那么许某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并在1994年·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认定为同居关系。

具体而言,虽然两人同居了三年多,但自从94年起,法律就已经不再认可事实婚姻。即两人一天没登记就不是夫妻关系,所以从法律上讲,许某对周某没有扶养义务,且双方的财产仍然是属于个人财产。

其次,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前面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双方不是夫妻关系,许某对周某没有法定必须扶养的义务,因此许某此前为周某垫付的医药费,其可以向周某提出返还的主张。

再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条同时还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也就是说,由于事实上双方确实没能缔结良缘,登记结婚,且许某支付的18万元和三金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因此许某亦有权主张周某返还。

最后,虽然周某声称其为筹备婚礼有一定的支出,且曾到医院做人流手术是与许某有因果关系,但其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其主张不能成立。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支持许某的全部诉求,依法判定周某有义务返还彩礼18万元、三金及3万医药费。

有网友认为,许某翻脸比翻书还快,全数要回,太过分了!这么现实的人,恐怕没人敢再嫁给他了!

但也有网友反驳称,这是一辈子的事情,绝对不能道德绑架,只是说许某全部要回,确实有点过分了!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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