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两位大妈入住当地某星级酒店时,突然有两名陌生男子刷卡进入房间,此时一大妈刚好脱了衣服准备换睡衣。大妈受到惊吓后,立即找酒店工作人员理论。可工作人员却说两名男子是该房间此前入住的客人,其当时回房间只是样取回其遗落在房间的个人物品。
··:澎湃新闻·
一大妈与其妹妹到当地旅游时,入住在某星级酒店。事发当晚9时许,大妈刚脱下衣服准备换睡衣时,两名陌生男子通过从酒店前台取来的房卡,进入到房间。大妈受到惊吓后,立即找酒店工作人员讨要说法。
酒店方面解释称,两名陌生男子是几小时前刚退房的客人,其发现有个人物品遗落在酒店房间后,工作人员因误以为该房间还没有客人入住,且当时太忙,所以将房卡拿给两人,让其自行到房间内取回个人物品。
但大妈却不接受这样的解释,并声称无论是工作人员还是客人都要先敲门,而且酒店管理上存在重大漏洞,侵犯了其隐私权。
事后酒店分两次退回了大妈入住三天的房费,酒店同时还声称,该前台员工是新来的,目前已辞退处理。
1、事发后有网友表示,这家酒店实在太不负责任,怎么能随便将房卡给别人呢,这要是出了事,他们酒店担当的起么?还说是星级酒店呢!
不可否认,五一黄金周期间,酒店接待游客的人数会比平时多很多,但这绝对不是酒店违反操作规定,导致侵害住户合法权益的理由,且无论是新员工,还是老员工,否则就要为此承担责任。
2、从合同上讲,酒店属于违约行为。
具体而言,大妈支付房费,入住到酒店房间,大妈与酒店之间就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所以酒店有义务保障大妈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人侵害。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酒店管理上存在过失,未能充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酒店就要为此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约行为要承担什么责任,一般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没有约定,就双方协商解决。
3、从民法上讲,两名陌生男子侵害了大妈隐私权,但其主观上是过失的,因此只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不过这个责任酒店应当先行承担。
首先,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用任何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个人私密生活空间隐私、身体隐私和个人信息隐私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其次,侵犯他人隐私权分两种情形,一种是主观上存在过失的、一种就是明显故意的。过失的则只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两名男子从酒店前台拿到房卡后,误以为当时房间内没有人入住,因此其主观上是过失的,故不构成违法,只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如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损害,经营者应当为此承担。
也就是说,由于两男子侵犯了大妈的隐私权,因此酒店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要为此先行承担责任。至于酒店与两名男子之间谁的过错责任,更大一些与大妈无关。
最后,提醒广大网友们,无论入住什么级别的酒店,都不要把自己的安全完全寄托到酒店管理上。即入住房间后,务必要将房门反锁并上门梢,以免合法权益遭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