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会泽,一男子35年前因对自己的堂婶有积怨,于是酒后潜入堂婶家中,将堂婶强奸。事后男子又将其杀害。男子作案后,很快就被控制。但其却趁监管人员不备时,趁机逃脱35年。期间,男子与他人结婚生子。男子落网后,检察院只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强奸与逃脱罪却没有被公诉,这是为什么呢?
·案例·:云南曲靖会泽县法院、澎湃新闻·
事情要从1987年·份说起,当时只有22岁的男子李某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女儿才三个月大时,李某因与住在隔壁家的堂婶徐某有积怨,于是在案发当晚,酒后潜入堂婶家中,对其实施侵害。
李某作案后,丧心病狂,遂通过掐脖子的方式,致堂婶徐某失去抵抗能力。事后李某为确保“万无一失”,又取来电线将徐某勒死。
李某作案后很快就被监管人员控制,但其当晚却趁监管人员不备,逃脱控制并开始逃亡生涯。
几经辗转,李某隐姓埋名并装老实人,成为了上门女婿,并先后育有一子一女。可李某再次结婚后,仍然不安分,经常对妻子拳打脚踢,在外人面前又装做老实人,妻子拿他一点办法都没有。因为李某威胁妻子一家人,如果不服从,就会杀害其全家人。
最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李某作案35年后,公安机关在广东东莞将在那化名打工的李某抓获归案。李某到案后承认了其35年前的所作所为。但检察院只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强奸与逃脱罪却没有被公诉。
1、被害人徐某的子女,即李某的堂兄弟姐妹称,李某仅仅是因为母亲平时瞅了他几眼,他就怀恨在心并实施犯罪行为的。
对此,网友表示不可信,网友们认为,徐某大概率是酒后见色起意,作案后又因害怕事情败露,而动了杀心的。对于这种人,就什么好说的,必须严惩!
2、那么检察院只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而强奸罪与逃脱罪却没有提起公诉呢?
首先,从检察院对李某的强奸、故意杀人行为,分开评价来判断,可以确定的是,李某是先强奸、后杀人的。即并非是强奸过程中,杀害被害人徐某的。
刑法第236条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第232条同时还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注意!虽然强奸罪也有加重处罚情节,但本案李某并没有法定强奸应当加重处罚情节,因此,其强奸罪行最高只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故意杀人行为,就严重多了,起步10年、顶格是死刑。
其次, 刑法明确规定,不论是已经判决的罪犯,还是已经被依法关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只要成功逃离监管场所、脱离看监管人员监视控制的,均构成脱逃罪,且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刑法第316条规定,构成脱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换而言之,李某当年逃脱监管人员控制的行为,已经构成逃脱罪,但最高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公开资料显示,李某准备作案时间是1987年·3日,而公安机关因各种原因在2003年·19日,才正式对李某刑事立案调查,并开始网上追逃。即公安机关对李某刑事立案时已经时隔16年之久。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李某所犯的强奸罪、逃脱罪,法定最高刑分别为10年、5年以下,而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已经超过16年,即已经超过追诉期,
换而言之,由于公安机关16年后,已经无法对这两项罪名刑事立案、检察院自然也就无法起诉了。
而其故意杀人罪行则不同,最高可处死刑、追诉期为20年,所以公安机关、检察院仍可追究其刑责。
注意!只要刑事立案并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即什么时候抓到都可以起诉、审判。
刑法第88条规定,依法刑事立案侦查或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一审是县级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般县级人民法院单罪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15年、数罪最高为25年;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才到市中级法院审理。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李某理论上最终刑罚,只能是有期徒刑15年。当然,特殊情况除外。
最后,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因此提醒广大网友们,务必要遵纪守法,老老实实过日子!
用户16xxx53
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吗?
dagger
不追究16年没立案的责任?
似曾相识
云贵川人搞点小动作是很常见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