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一货车司机在运输过程中,被交警拦停并被要求其先整车过磅,整车重量显

酵子说军事 2024-06-16 09:35:23

黑龙江哈尔滨,一货车司机在运输过程中,被交警拦停并被要求其先整车过磅,整车重量显示为43.6吨后,交警遂以超载40.6%为由,扣6分、罚款500元。可行驶证上却明确载明该车总质量44.98吨,男子觉得不合理,因此三次将交警,告上法庭。

·案例·:黑龙江省高院·

男子布某是名货车司机,其贷款买了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后,专门帮几个熟客拉货跑运输。该车的行驶证上明确载明总质量为44.98吨。

事发当天下午,布某按照货主的指引,到厂里装完货后,就按照约定时间,开始出发前往目的地,给客户送货。可谁曾想,车子在行驶过程中,却遇到路政、交警等几个部门的联合执法。

布某交出驾驶证、行驶证等有关证件后,就被要求先驾车到检测站过磅,过磅结果显示为43.6吨后,布某自认为行驶证上载明该车总质量为44.98吨,就代表其并没有超载。随后布某便并上前询问交警,其什么时候可以拿回证件离开。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布某走到交警跟前,还没来得及开口问,交警就递过来一张罚单,布某接过来后仔细一看,其居然因超载40.6%,而被交警处以扣6分、罚款500元的处罚。

布某看完处罚理由后,当场就拿着行驶证与交警理论,并情绪激动地说道,过磅结果为43.6吨,而行驶证上清楚载明车辆总质量是44.98吨,44.98吨和43.6吨之间谁大谁小,难道你们都不知道么?这超哪门子的载?理论未果后,布某因着急送货,只能先离开。

待一切处理好后,布某便拿着由交警一方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驶证、该车辆购买保险的保险单,将交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撤销交警对其一方作出的处罚决定,并赔偿其经济损失、赔礼道歉。

案子一审开庭时,布某拿着手上的证据情绪激动的说道,行驶证是国家行政机关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其在这个基础上买了保险、通·检。

行驶上的登记信息及年检信息均显示该车总质量为44.98吨,交强险单据上亦载明,涉案车辆车船使用税核定载质量为30吨。

可交警一方却在过磅重量为43.6吨的情况下,以超载40.6%为由,对其作出扣6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3条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因此,布某坚持认为,交警对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仅没有事实依据,还没有法定依据,故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诉求,判定交警一方败诉。

本案是行政诉讼,与我们常见的民事诉讼最大的区别,就是举证责任不一样。即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而民事诉讼的举证则在原告一方。法律之所以会这样规定,主要是想每一次行政处罚,都尽量做到没有瑕疵,且尽可能的做到依法执法。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需提供相应的证据及所对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举证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了证明其一方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交警在法庭上举证称,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超载的数值界定。即原告布某一方坚持认为,应当以行驶证上载明的数值为准,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3条第3款明确规定,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吨;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吨。

也就是说,当驾驶员驾驶的车辆是属于双转向轴四轴货车时,其最大总质量限值实际上就是31吨而已,并非行驶证上的数值,超出这个限值就属于超载。

换而言之,在过磅核重为43.6吨的情况下,来参照限值是31吨的话,那么就应当认定超载了40.6%。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2000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分管理办法第10条同时还规定,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载的,应当根据超载数值,处一次记1·6分。

综上,交警一方坚持认为,在违法事实清楚,应当记6分、可处500·2000元罚的基础上,其一方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选择处罚款500元,已经是酌情从轻处罚,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终,布某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均被法院驳回诉求,且理由均是机动车的行驶证是动态管理的,布某作为机动所车辆所有人应当在新规定出台后,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就要为此承担后果。

也就是说,布某一、二审败诉后,还曾向省高院申请过再审,但同样被驳回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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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棵树

一棵树

7
2024-06-16 10:43

大货车会越来越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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