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一女子报警声称,其被当地某镇党委书记侵犯,警方接到报警后,没有因犯罪嫌

酵子说军事 2024-06-16 09:34:30

河南南阳,一女子报警声称,其被当地某镇党委书记侵犯,警方接到报警后,没有因犯罪嫌疑人的职位而受到任何影响,立即展开调查,并将这位主管一方事务的镇委书记李某控制。

后经警方调查取证得知,本案犯罪嫌疑人一共有3人。警方固定证据后,立即依法传唤包括李某在内的,三名涉案人员,并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

目前,上级主管部门证实李某已被免职处理。该案件已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异地警方侦办,案件正在进一步侦为之中。

1、事发后网友们气愤的表示,李某作为主政一方的父母官,虽然只是主政镇级政府部门,但其一言一行代表的政府的形象,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当地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对于这种人、这么恶劣的行为,必须要绝不姑息、一查到底。

也有许多网友表示:“李某作为公职人员,知法犯法,应当罪加一等”、“从警方异地侦办此案的态度来判断,一查到底、不受任何影响的决心与态度是有有了!”、“真不知道这种人怎么当上这个书记的”

2、那么本案该如何评价?三人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首先,不论是谁、从事什么工作、什么级别的干部,只要胆敢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一律构成强奸罪,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这一点没有讨论的必要,谁也不会例外,也不可能例外!

刑法第236条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具有轮奸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轮奸情节”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在较短的时间内,共同强奸同一被害妇女的犯罪行为。

其次,共同犯罪中包括有主犯、从犯、帮助犯、教唆犯。帮助犯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却仍然为其提供帮助的嫌疑人。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注意!共同犯罪并非一定会区分主犯、从犯、帮助犯。即当各行为人对案件的发生,都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时,行为人就应当为此承担等同的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另外两名嫌疑人只是为了讨好李某而为其提供帮助的,那么李某是主犯,在3·10年考虑量刑;另外两人则是帮助犯,同样构成犯罪,罪名也是强奸罪,但可从轻处罚。

但如果另外两人当中,有一人以上与李某共同实施了侵害行为的,那性质就严重多了,即属于具有轮奸情节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都是主犯。

最后,正如网友所说,李某作为公职人员,其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国家政府部门的形象,因此其行为应当遵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明确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一律予以开除。

综上,在上级主管部门对李某免职之后,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法院的判决书下来后,就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从公职人员的队伍中,清除出去!

最后,私以为,李某能做到党委书记这个职位,相信曾经也是努力过的,而且还应该是有一定的能力的人,最起码曾经是!只是其有了一定的权力后,辜负了组织的信任、忘了初心,从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对于这种人,相信主管部门必定会“杀一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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