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某广场附近,一名男子推倒一名女子后,持刀追砍另外一位男子。男子追了十几米远就追到了对方,随后持刀男子将对方砍倒,倒在地上的女子则不停喊叫着,试图阻止对方行凶。可该男子根本就不听劝,并持刀持续砍向倒在地上,已经没有反抗能力的男子。
现场视频显示,男子在砍人时,一名身穿裙子的女子从地上爬起来后,上前推开男子,男子并没有对女子行凶。警方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处置,作案男子被控制住后,受伤男子被送医院抢救。
目前,警方发布通报确认,被砍男子经送医抢救后死亡,作案男子叫方某,今年37岁。警方同时还确认,方某的作案动机是因感情纠纷后行凶的。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有网友表示,综合方某在行凶时,女子不仅不害怕,还敢上去阻止、方某没有伤害女子及警方通报是感情纠纷引发作案等来判断,方某大概率就是因与女子有感情纠纷,从而迁怒于被害人的。
但更多的网友则感叹道,“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自古奸情出人命”、“冲动是魔鬼,大家都引以为戒吧!”、“即便是受了委屈,也不能这样,太冲动了!”
2、从情理上讲,为了感情纠纷而持刀伤人致死,真的“不划算”:“不值得”!从法律上讲,生命是公民行使一切权利的基础,任何原因、任何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3、那么方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还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呢?
刑法对于这种行为的定义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持追求与放任的态度。即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持续伤害被害人的身体、是否有预谋的作案、是否伤害要害部位等。
具体到本案中,方某提前准备好作案工具的,即代表其是有预谋的作案,被害人倒在血泊之中,一动不动后,方某仍然持刀捅刺。由此可见,方某的主观故意就是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即其行为应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几乎是没有什么悬念的。
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4、因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等民间矛盾纠纷,而引发的故意杀人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表示,应当要与发生在社会上的类似案件有所区分。
也就是说,从作案动机方面来讲,方某是有法律依据,是可以获得从轻处罚机会的。当然,如果被害人存在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有因果关系,那可从轻处罚的幅度则会更大一点。
5、方某不仅会被刑事处罚,同时还要赔偿家属经济损失。法律依据来自于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
即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人应当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经济损失。
综上,方某的冲动行为不仅没有解决其因感情所带来的困扰,反而会付出巨大的代价。即便其本人无所谓,但被害人及其本人的家属呢?真是太冲动了!
开心每一天
打吧!死人的就好!大家都玩完!完美…………
用户17xxx47
真男人,没本事就不要找死,宁愿把女人留给别的男人也不给你[点赞][点赞][点赞]
小理
如果是情感问题,应该把女的也杀了才对。货水印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