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一男子驾驶摩托车由南向北直行行驶时,因紧急避让一辆由东向南转弯行驶的机动车,而撞上道路旁边的树木,导致人车均受到损害。事后交警因双方的车辆没有接触,而无法作出事故认定。事后男子将机动车司机、交强险、商业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主张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
(案例·:山东济南槐荫区法院、中国法院网·
事情是这样,男子陈某驾驶一辆无牌照的摩托车出门去办事时,在主干道上由南向北直行行驶。可谁曾想,其行驶至一个路口处时,突然发现一辆由东向南转弯行驶的机动车。
陈某因避让不及,导致撞上了道路两旁的树木,并造成摩托车受损、陈某身体受到损伤的后果。机动车驾驶员张某下车查看后,立即报交警及保险公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2条明确规定,交警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按理说,只要由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一出来,双方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走保险就行了。可是,因事发现场双方并没有发生碰撞,因此交警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事后机动车驾驶员张某、机动车的交强险公司及商业险公司均以无法证明事故发生原因为由,拒绝为此承担责任。
陈某多次理论未果后,遂将机动车司机张某及两家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5万余元。
案子开庭时双方展开激烈的争论。双方的争议点,主要在于“没有实际发生碰撞”,且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陈某向法院提交了现场监控视频、交警出警记录、到医院接受治疗费用、摩托车维修费依据等证据证明自己是直行时,因避让张某突然转弯的机动车而造成的损害。
那么陈某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应当减轻行为人一方的责任。
具体而言,只要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他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为此承担责任,至于是全责与否,还要看被侵权一方自身有没有存在过错行为。
也就是说,从民法上讲,机动车司机张某有没有与摩托车驾驶员陈某发生碰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张某有没有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陈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
其次,民事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适用高度盖然性。所谓高度盖然性是指对于待定事物,无法做到唯一判定时,可根据社会普遍大众认知来判断,哪种可能性更符合事实的,就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案件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换而言之,虽然两车没有发生碰撞,但法院可以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来认定摩托车驾驶员陈某的损害与机动车司机张某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规定,未悬挂牌照的机动车、摩托车禁止上路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同时还规定,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直行的车辆。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车之间虽未发生碰撞,但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可以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张某驾驶机动车右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具有过错行为,故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但是,陈某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路行驶,自身也存在过错行为,故亦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过错对事故发生的参与度等,故判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法院宣判后各方服从判决,都没有提出上诉,现判处己生效。